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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约定谁提离婚要赔60万成立吗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四川法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29 20:42:32

  刘先生、温女士于1999年5月登记结婚,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双方长期分居。刘先生近年来与他人同居,致使与温女士的感情破裂。2007年9月夫妻双方达成一份婚内协议,刘先生承认与他人有同居行为,但不与温女士离婚,如由刘先生提出离婚,则向温女士支付赔偿金60万元。目前刘先生起诉离婚,温女士以前述婚内协议为依据,要求刘先生支付损害赔偿金60万元。刘先生坚决反对。如何认定当事人婚内精神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

  律师认为:《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所以认定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准。而对于人身关系的协议,则应以强行性法律规范为准,不得突破法律精神。

  离婚损害赔偿原则是对离婚自由的补充和完善,并不是对离婚自由的修改。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构成离婚条件。此时如以巨额赔偿加以限制,即使当事人曾经允诺其数额,并不利于双方理智公平地解决纠纷。况且,为解除人身关系附设经济约束,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离婚自由的规定,限制了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本案夫妻双方关于赔偿数额的约定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但可以根据实际,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伤害方式、损害后果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重新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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