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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 发现前夫“藏”了一栋房
作者:朱峰 文章来源:沈阳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29 21:02:37

  沈阳的王女士在离婚后才发现,前夫“私藏”了一处房子!为了争得这一半儿的房产,王女士与前夫对簿公堂。尽管前夫找来朋友证明房子不是自己出钱买的,法院还是判决此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分给王女士一半儿。

  去年,沈阳市的王女士和丈夫张先生协议离婚。离婚后,王女士在整理物品时偶然发现了一张买房子的发票。发票上写着前夫的名字,发票上的日期显示,这间价值50多万元的房子是丈夫在离婚前2个月买的。

  “他买房子我咋不知道呢?”王女士突然意识到,这房子是前夫背着自己买的,在协议离婚时故意隐瞒了这栋房产。王女士认为,这间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这间房子应该有自己的一半儿。王女士向铁西区人民法院起诉:前夫私藏房产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对前夫隐藏的房子依法分割。

  在法庭上,王女士的前夫张先生辩称:这套房子不是我的!是我的朋友小赵出钱买的,只是当时借用了我的身份证。这间房子在离婚前就已经更名到小赵的名下。所以,这间房子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的朋友小赵作为本案第三人也出来证明,房子是他出钱购买的,张先生没拿过一分钱。“当时只是借用了张先生的身份证办手续,但现在已经过户到我的名下了”。

  法院查明,王女士和丈夫在2007年2月协议离婚。在2006年的11月份,房屋开发公司给张先生开具了一张购房发票及收款收据,共计56万余元。在购房的一个月后,这间房子更名到了小赵名下。法院审理认为,房产开发公司开具的这张发票及收据是在王女士与张先生婚姻存续期间,因此用于购买该房屋的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应依法予以分割,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因为张先生及小赵向法庭提交有效证据不足以证明“购房款是小赵所出且已经更名至小赵名下”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日前,法院作出判决,张先生将此处房产的一半儿近28万元分割给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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