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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抚养费给多少
作者:解金钊 文章来源:天津北方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7/26 20:42:45

  陈先生和妻子签订离婚协议后分居,但未办理离婚手续。三个月后,妻子作为儿子的代理人将陈先生告上法庭,索要抚养费每月1000元,而陈先生的月工资仅有2000元。日前,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索要的费用过高,依据法律规定,有固定收入者,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给付,一审判决陈先生每月给付600元。

  今年2月,陈先生和妻子闹离婚,二人签了协议,约定2岁的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抚养费1000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分居,但因故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三个月后,妻子作为儿子的代理人,将陈先生告上法庭,称其一直没有支付抚养费,要其按每月1000元标准给付儿子从出生到起诉时的抚养费共25000元,且以后每月都要给付1000元。庭审中,陈先生辩称,儿子出生后,自己尽到了抚养义务,且工资卡一直由女方掌控,分居后她才归还。陈先生表示,抚养费数额过高,自己月薪才2000元,协议书是在不自愿情况下被迫签的,至开庭时与妻子未办理离婚手续,故协议不能生效。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原告要求今年1月之前的抚养费,未提交证据,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的抚养费过高,参考被告收入状况,酌定每月给付600元为宜;抚养费的给付应以实际发生为限,因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尚未离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以后未发生的抚养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2月至6月的抚养费共3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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