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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夫的债主找上门 还款请求被法院驳回
作者:李轩甫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2/20 22:45:37

一张可疑的欠款条

家住海口市的马晓燕,靠经营农机配件店有着可观收入,但丈夫邱力染上毒瘾,虽多次被警方强制戒毒却毫无效果。2010年6月,马晓燕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协议离婚,配件店归她所有,配件店所负债务也由她承担。离婚后不久,邱力涉嫌运输毒品涉案在逃。随后便有一位“债主”拿着邱力签名并盖有配件店发票专用章的欠条登门,称在他们离婚前,邱力从他那儿借了25万元,现在找不到邱力,须由她偿还这笔钱。

马晓燕发现欠条上借款时间发生在她起诉离婚期间,她对这笔钱毫不知情。此外,这位“债主”是邱力几个月前才认识的,这么短时间就会借钱25万很不可信。而且“债主”称欠条是在邱力住处签的,然后回店里盖章拿给他的,但实际上,邱力当时仍和她一起住店里,并没有别的住处。马晓燕在整理邱力的房间时,还发现了和欠条同样的纸张,而且在电脑里发现了那位“债主”潜入邱力房间的录像,对此她已经报警。综合这些疑点,她认为欠条很可能是邱力和“债主”伪造的,目的就是趁他们离婚来诈钱。

自称借给邱力25万的李英武说,因有配件店盖章作为担保,他才放心把钱借给邱力。他曾经和邱力一起来到店里找她还钱,马晓燕对欠条上的盖章并未怀疑,足以证明她清楚这件事。邱力向他借钱时,他以为是邱力和马晓燕经营配件需要资金周转,他到店里看过后,觉得有能力还款才出借的。

欠条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因要不到还款,且找不到邱力,李英武将马晓燕告上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要求马晓燕还钱,并申请查封了马晓燕的房子。美兰区法院认为,李英武有欠条为证,有配件店盖章,足以认定欠款事实。借款发生在邱力和马晓燕婚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尽管两人已经离婚,约定配件店债务由马晓燕承担,但约定对李英武没有约束力。2011年12月,美兰区法院判决马晓燕和邱力偿还25万欠款,两人承担连带责任。

马晓燕不服,上诉到海口市中级法院。海口市中级法院查明该案事实后认为,欠条借款时间为邱力和马晓燕离婚诉讼期间,在此期间不可能委托邱力共同向外借款。而且李英武自称和邱力认识不到三个月,以前没有过债权债务关系,两人交往和熟悉程度并非十分深入,在这种情况下一次借款25万元,不符合常理。此外,邱力涉嫌刑事犯罪在逃,无法印证欠条的真实性,李英武自述25万元以现金支付,不曾到银行取款向他人筹措,同样没有证据佐证。综上,李英武出具的欠条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海口市中级法院日前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英武诉讼请求。

一方欠款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海口市中级法院办案法官解释说,即使欠款是事实,马晓燕也未见一定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要考虑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享有,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还要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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