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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索赔“抚慰金”认识存误区 “一夜情”不属法定过错
作者:侯锦阳 文章来源:龙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3/5 0:50:16

龙虎网讯(通讯员 施法 记者 侯锦阳) “三八”妇女节即将到来,日前,市法院公布一批涉及婚姻家庭的典型案件。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起诉离婚的案件中,由于不少涉案当事人认识存在误区,以对方有过错为由索赔精神抚慰金,但均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据介绍,去年全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涉及婚姻家庭的约占20%。当年审结的7036件离婚案中,有一方提出精神抚慰金请求的占到20%,而最终得到法院支持的却仅有2%。

为什么大量离婚案讨要抚慰金的一方得不到支持?有关民事审判法官表示,现在一些夫妻闹离婚时,常会有一方认为,闹离婚是因为对方有过错,诸如跟别人有过“一夜情”、有“暧昧关系”等,从而在法庭上动不动就向对方讨要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平常所说的“抚慰金”。

但从判决结果看,有抚慰金请求的离婚案比例很高,得到支持的比例却又很低。“出现这样的结果,主要是由于人们对法律规定的‘过错’认识有误区。”这位法官介绍,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4种过错中的一种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就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4种过错分别是: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只要一方有这4种过错中的一种,结果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没有过错的一方提出抚慰金要求时,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换句话说,离婚案中的抚慰金请求,要想得到法院支持,必须一方有法定的过错。很显然,‘一夜情’、‘暧昧关系’等,均不是离婚案中的法定过错。”这位法官说。

“当然,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总会给予妇女儿童例外对待和特别保护。”市法院宣传处一位负责人表示。比如,遇到子女抚育问题,着重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财产分割上,依法对有困难的女方予以特殊保护;对女方离婚后生活困难,判决男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或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保证女方离婚后能带着孩子生活有着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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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讨要“抚慰金”获支持

一起离婚案件涉及女方向男方讨要“抚慰金”,前不久得到市法院终审判决支持。

这起离婚案中的当事人,男方名叫杨东明,女方叫李玉梅,都是我市六合人。他们1992年相识,直到1999年3月才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在结婚当年的8月,他们有了一个小宝宝。

在小宝宝降生后的第一个月,为了养家糊口,杨东明去扬州打工。不久,他就把妻子和孩子接到扬州一起生活。杨东明是个能干人,到了扬州,很快就跟人家一起在当地开了家美发店。为了把小日子过得好一点,他们借了些钱,花24万元,在扬州邗江区买了套房子。

就这样,婚后的几年,杨东明和李玉梅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可到了2007年初,李玉梅却发现,杨东明还跟别的女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了4年,而且也生了一个儿子。夫妻间的矛盾由此引发,双方经常又吵又打,并且分居生活。

杨东明也不想过这样的日子。2008年7月,他向邗江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法院未予准许。此后,他又两次到邗江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其第三次起诉时,李玉梅提出他们的户籍都在南京六合,这个官司应该到南京来打,邗江区法院就把该案移送到六合区法院审理。不过,前年1月,邗江区检察院以涉嫌重婚罪,对杨东明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拘役6个月。

去年初,六合区法院恢复审理该案,杨东明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玉梅则说,杨东明犯下重婚罪,给自己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损害,要求其赔偿3万元精神抚慰金。经审理,法院认为,这起离婚诉讼中,杨东明存在较大过错。法院判令除了将位于邗江的那套房屋判给李玉梅、孩子也跟李玉梅生活外,还酌情要求杨东明支付3万元抚慰金,作为对李玉梅的精神损害赔偿。判决后,市法院经审理维持了杨东明给付李玉梅3万元精神抚慰金的原判(文中当事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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