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同居16年签分手协议 财产分割被判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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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谷原忠 文章来源:光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3/7 9:01:57 |
同居多年没登记,自认为是婚姻却无保障。双方常因小事而多次分手,并最终签订分手协议。后因财产纠纷而对簿公堂。2013年3月4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同居楼房及厦子各一栋归被告潘景枫所有;被告潘景枫给付原告孙忠胜楼房份额款100000元。
1994年11月,原告孙忠胜与被告潘景枫经人介绍相识,并互生好感。两人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于1995年1月开始同居生活。1997年,原告所在单位虎兴建家属楼,原、被告共同出资55000元,购买了楼房及厦子各一栋,并于2001年10月23日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登记在原告孙忠胜名下。
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常常发生争执,并多次分分合合。2011年6月16日,双方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相互殴打,最终打伤了感情原、被告签订分手协议一份,,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协议内容为:孙忠胜和潘景枫因感情不和自愿达成分手协议,双方同意现有住房一栋在卖出前由被告潘景枫居住,潘景枫每月给付孙忠胜房租300元,到卖房为止,房屋卖出双方各得一半,今后双方绝不在打扰对方,如单方卖房无效。被告潘景枫在协议书下方写明:家里一切物品孙忠胜都不要,今后无任何财物纠纷和经济纠纷。现原告孙忠胜提起诉讼,要求平均分割二人共有财产,同意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立即给付其房款100000元,如果被告不能立即给付,要求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返还给被告100000元。被告表示自双方“结婚”以来,一直尽到家庭责任,房屋应归其所有,但因双方尚有共同债务100000元,扣除原告应偿还的50000元债务,被告只能返还给原告50000元份额款。原、被告于庭审中均认可涉案楼房现有价值为200000元。
在诉讼中,被告向法院提交收据一张,证实原、被告双方在同居期间所欠共同债务,后期是由被告个人借钱偿还100000元,原告应偿还其中的一半的债务,即50000元。原告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不真实。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1995年1月未经登记即同居生活,事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故原、被告系同居关系。2011年6月16日原、被告自愿达成分手协议,双方同居关系解除。对于本案争议的房屋系原、被告同居期间购买,虽然原、被告均称购房的资金系各自借款出资,但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该房屋应认定为原、被告共同财产,双方应各占50%产权。在双方同居关系结束后,原告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现原、被告双方对房屋现有价值为200000元达成一致意见,予以确认。由于涉案楼房及厦子处于被告居住使用的现状,法院确认房屋归被告潘景枫所有,被告返还给原告份额款100000元。被告潘景枫称双方同居期间曾欠赵琳琳(化名)100000元,由其个人借款偿还完毕,扣除原告应承担的50000元债务后,仅同意返还给原告50000元房屋份额款。但原告否认该事实,现根据被告提供的2011年5月15日最后一次偿还赵琳琳欠款的收条所载明的时间来看,原、被告最后一次还款时间在原、被告签订分手协议之前,而在6月16日分手协议中并未体现该笔债务问题,且由被告本人在协议中注明“今后无任何财物纠纷和经济纠纷”,故对于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双方同居16年签分手协议 财产分割被判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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