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净身出户 女子以不公平为由欲讨公平 法院未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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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雯雯 文章来源:浙江法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3/14 22:34:48 |
案情回放: 2011年11月,赵某与钱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的处理均作了约定,并约定某小区住宅归男方钱某所有。此后赵某搬离该小区。 2012年11月,赵某起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离婚时就房屋装修投入、婚后支付的按揭、房屋的增值等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处理,要求依法分割这些婚后共同财产,由被告钱某支付财产分割款计10余万元。赵某还说,她当时净身出户是因遭受被告家暴,头脑不清,一心只想早点离婚解脱,对被告提的要求除了接受没有其他办法。 被告钱某则认为,他并未对赵某实施家暴;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经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作了约定和处理,就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处理完毕,并无争议,房屋已经明确约定归被告所有,该约定应已包括与房屋相关的装修和按揭贷款等。 考虑到判决对女方不利,且离婚协议中仅就财产分割而言,确实对赵某不公,鄞州法院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希望被告顾及夫妻多年感情,对赵某作适当补偿。然而,钱某断然拒绝。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添附原则,离婚协议虽未明确约定房屋装修、婚后所付按揭、房屋增值等项目,但因房屋装修已经添附于房屋,所付按揭及房屋增值均已物化为房屋价值,故协议对房屋归属的约定也应包括了上述与房屋相关的内容,并不存在遗漏。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夫妻一方可就财产分割协议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因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导致离婚时遗漏财产未分割,另一方在离婚后才发现的,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显失公平”这一合同法上的撤销事由,并不适用于《婚姻法》。 原文链接:离婚净身出户 女子以不公平为由欲讨公平 法院未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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