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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小三” 妻子告上法庭——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法院判决赠与行为无效
作者:潘静波 文章来源:新民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5/31 22:17:14

  丈夫背着自己花了几百万给别的女人买车买房,做妻子的能要回来吗?近日,上海市一中院就一起赠与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第三方的行为,侵犯妻子的财产权,该赠与行为无效。


  买车买房是赠与、还款还是生意往来?


  2011年12月,40岁的孙玲来到法院,状告年方23岁的小侯,要求确认丈夫阮秦与小侯之间购车款与购房款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侯返还钱款。孙玲称,同年的四五月间,丈夫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250余万元赠与“第三者”小侯,用于她购买宝马轿车一辆及房屋一套。孙玲认为,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其财产权益,因此提出上述要求。


  小侯辩称,她与阮秦之间并非情人关系,也不存在赠与关系,她购车、购房,均由本人现金支付。她曾将钱款转入阮秦账户,用于投资。即使要认定两人存在赠与关系,她也用转入的钱款归还了。还称双方是合作经营关系,因阮秦欠她钱款,所以向阮秦要钱购车、购房。


  作为本案第三人,阮秦承认,他与小侯在娱乐场所认识,是情人关系。应小侯要求,他未经妻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用于给小侯购车、购房。


  法院认定行为是赠与,且赠与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阮秦给小侯购买宝马车一辆,该车总价77万余元,阮秦于2011年4月用其银行卡支付购车款共54万余元。阮秦还给小侯购买商品房一套,该房总价198万余元,阮秦于2011年4、5月以其银行卡支付购房款共计198万余元。


  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并已有他方受领该赠与财产的合同为赠与合同。本案中阮秦为小侯购买车辆及房屋而支付钱款,双方之间已存在事实上的赠与合同关系。法院查明,小侯自称车辆、房屋是她用现金购买的,与事实不符;小侯称她曾转账给阮秦175万元,用于投资或还款,但小侯未能明确该175万元是投资还是还款,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在本案中不作认定,当事人可待证据明确后另行主张。


  由于阮秦用个人银行卡支付小侯的购车款、购房款,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的赠与行为,所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与行为,既未征得孙玲同意,也未事后取得追认,因此法院判决小侯与阮秦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小侯应返还孙玲与阮秦购车款、购房款共计250余万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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