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偷情生子女 离婚后丈夫诉精神赔偿获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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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金虎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6/12 22:17:50 |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丈夫离婚后得知前妻在与自己婚姻存续期间竟然与他人生有一子一女,并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子女均登记在自己名下,一气之下将前妻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两子女与自己并无亲子关系,并向前妻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近日,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婚姻家庭纠纷。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乔某某2004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2008年7月22日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离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生育子女。2012年5月份,原告再婚后为孩子上户口,被计生部门告知原告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生育有一子一女,分别取名邓某和邓某某,均登记在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乔某某名下。原告赵某某遂向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被告所生两个子女与自己不存在亲子关系,同时要求被告赔偿自己损失10000元。案件审理中原告提出与邓某、邓某某进行亲子鉴定,被告表示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认可自己在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邓某、邓某某与原告赵某某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交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该案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双方认可无子女,后原告发现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生育两名子女。对于该两子女原告提出与其没有亲子关系,并提出相应的证据。被告也认可其所生两个子女与原告没有亲子关系,拒绝做亲子鉴定。因此,根据原告提交证据及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事实,应当认定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生育的邓某和邓某某与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被告在与原告的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对此被告应当进行赔偿。故法院判决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乔某某生育的子女与原告赵某某不存在亲子关系,并判决被告乔某某赔偿原告赵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原文链接:妻子偷情生子女 离婚后丈夫诉精神赔偿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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