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岂能随便写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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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菲 文章来源:宁波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9/13 0:35:46 |
□记者 胡菲 通讯员 亦茗 晓波
本报讯 慈溪一对夫妻离婚,丈夫写下了离婚协议,并承诺给前妻补偿款100万元,可办完离婚手续后却不认账,被前妻告上法庭后,竟然表示离婚协议和补偿数额都是自己随手写写的,目的只是为了想尽早离婚。上周,慈溪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离婚案,前夫不负责任的承诺受到了法官的严厉批评。
2002年,阿红和阿杰(以上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识,于第二年5月登记结婚。两人刚结婚时,也曾有过蜜月期,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因生活琐事产生了各种矛盾。双方都产生了抱怨,争吵也渐渐多了起来。
2012年4月,这段婚姻走到终点,丈夫阿杰提出离婚。经过商量,双方决定好合好散,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是阿杰写的,表示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由阿杰补偿阿红100万元,每年支付25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
离婚后,第一次付款的日子到了,阿杰却没有及时支付补偿款25万元。阿红向阿杰催讨,不料他既不支付补偿款也不搭理。多次催要无果后,阿红将阿杰告上法庭。
今年7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时,法官问阿杰为什么不支付约定的款项,阿杰竟说:“当时想着,只要早点离婚就好,离婚协议是我随便写写的。我根本没想过要付那么多钱。”
一个“随便”和一个“没想到”,让法官感到惊讶:成年人怎么会作出如此不负责任的承诺。法官当庭对阿杰作出了严肃批评:“选择离婚应该慎重,而对离婚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更应该慎重对待。当你写下那一纸协议时,就应该明白自己要承担的责任。”
上周,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阿杰于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阿红当年的补偿款25万元,剩余75万元不再支付。
主审此案的法官表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完全自愿的前提条件下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从签字之日起成立,从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履行其中确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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