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余市审结一起涉及期权的新型离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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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8/12 23:31:35 |
日前,新余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我市首例涉及期权的新型离婚案,判定一方婚前取得期权,婚后行权取得的期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予以分配。 赵某于2006年8月1日被某知名光伏企业授予股票期权50000权数。2007年6月,赵某与李某登记结婚, 2009年1月、2010年4月赵某又分别被授予20000和10000权数股票期权。2008年8月、2010年12月,赵某两次分别行权10000权数,行权收益合计200余万元。2010年9月李方起诉离婚,该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就一方婚前取得期权,婚后行权取得的期权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展开激烈辩论。 二审法院认为,上市公司设立的期权是一种激励机制,与被授予人的身份、工作能力、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密切相关。虽然赵某期权取得是在婚前,但收益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赵某能够行权获益与李某的家庭劳动付出和支持等行为相关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故认定该行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纳入分配。
本文来源:新华网—江西频道 原文链接:江西新余市审结一起涉及期权的新型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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