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强、阿敏原是夫妻,分别生下女儿小圆(现年10岁)和儿子小秋(现年6岁)。2010年1月7日,阿强、阿敏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儿小圆、儿子小秋的抚养权归阿敏,由阿强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至儿子、女儿独立生活为止,阿强随时享有探视的权利。《离婚协议书》还对财产分割问题作了约定。但自2010年8月7日开始,两名子女跟随阿强生活,没有回阿敏住处。后阿强以离婚时未征求子女意愿为由,到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小圆和小秋由其抚养,并由阿敏支付2000元/月的抚养费。一审期间,阿强提交了落款人为小圆、小秋,落款时间为2010年9月4日的两份信函,主要内容均为:父母离婚时没有与本人协商抚养权问题,现本人要求跟随父亲生活,特向法院提出申请。庭审后,小圆、小秋到庭表示,由于经常受到阿敏的打骂,所以才跟随阿强生活,所写给法院的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广州市中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并委托社会观护员对阿强和阿敏的工作情况和家庭背景进行调查。经了解,阿敏在某停车场任管理员,工资收入2200元/月,有一处宅基地住房出租,租金2500元/月,2010年村股份分红3万元。目前,阿敏住房位于海珠区某小区内,面积120平方米,小区环境优良。而阿强在某村民委员会任职,负责治安队的人员管理工作,月收入2000元,晚上兼职收入约2000元/月。离婚后,阿强借住在其胞妹的一栋二层高宅基地楼房内。阿强及其子女小圆和小秋均有股份分红,分红情况与阿敏相同。村民普遍反映阿敏性格较强势和偏激,阿强则忠厚勤劳,村民对阿强的印象很好。阿强与子女的关系融洽。二审期间,小圆和小秋到庭告诉法官:母亲阿敏性格暴躁,经常无故发脾气对他们进行打骂和威胁,甚至罚跪门口和反绑双手,强拉他们上天台威胁要推下楼,他们对母亲阿敏十分惧怕,所以才于2010年8月打电话给父亲要求随父亲生活。
海珠区法院一审认为,阿强、阿敏的婚生女儿小圆、儿子小秋均尚未成年,阿强、阿敏均负有抚养义务。阿强、阿敏在离婚时,虽然离婚协议已对两个小孩的抚养问题进行了约定,但是小圆和小秋已年满十周岁,均明确表示跟随阿强生活,并且已实际跟随阿强生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第16条的规定,故阿强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主张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阿敏不服上诉。广州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应以父母协议为准,还是应优先考虑子女的意愿?法官认为,在确定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如果父母双方均有抚养能力,一方有暴力、虐待子女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另一方请求变更抚养,子女也同意随另一方生活的,应尊重子女的意愿,准予变更抚养。本案中,正因为阿强与阿敏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协议,也没有征求子女的意见就确定了子女的抚养权,违背了子女的意愿,导致离婚后不久阿强即因子女不愿跟随阿敏生活而提起变更抚养的诉讼。如果在双方协议离婚中能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再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则能彻底解决家庭纠纷,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成讼的可能性也就很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