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后,丈夫欠了20万元,妻子连带被追讨,该还钱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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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从化法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2/1 22:35:46 |
丈夫阿林欠下20万元债务,妻子阿琼却不知情。
如今,夫妻二人分居,却一同被相识20多年的朋友阿军诉至法院,要求阿林和阿琼还钱。
案情回顾
阿军与阿林、阿琼夫妇于1993年相识,不仅是同事、朋友,还曾经是邻居,一直关系良好。
2014年1月29日,阿林以家庭经营的防盗门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阿军借款20万元,还请求阿军不要把借钱的事情告诉自己的妻子阿琼。
阿军答应借钱,双方签订《借据》一份,约定阿林于2014年5月30日前还款。由于是多年的朋友,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3%,但没有写在《借据》上。当天,阿军通过银行转账9万元至阿林账户,并取现11万元交给了阿林。
收到借款后的9个月,阿林每个月都向阿军支付6000元作为利息,但此后阿林既不付息,也不还款。阿军多次催促无效,只好将阿林夫妇起诉至从化区法院。
在庭上,阿琼辩称,她与阿林于2013年开始分居,为避免影响孩子的学业,他们没有办理离婚手续。阿军对他们夫妇的婚姻状况以及阿林的赌博恶习都非常清楚。
而且,原告阿军所称阿林向其借款是用于经营防盗门厂不属实,如果是经营用款,应该直接转账,而不会交付11万元现金给阿林,这些现金就是用于阿林赌博的借款。
阿林则辩称,自己确实向阿军借了20万元,也向阿军支付了9个月的利息共54000元,但所借款项全部用于赌博挥霍了,妻子阿琼对借款毫不知情。
审判结果
从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答应帮被告向阿琼隐瞒借款的事情,可见阿琼对此事不知情,且阿林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阿林向原告阿军所借款项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阿军要求阿林妻子阿琼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最后,法院判决阿林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给阿军,并驳回阿军对阿琼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及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等等。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举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从该债务是否缘于共同经营费用的不足而产生、投资经营所得收益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是否具有举债合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结合本案,阿林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没有证据显示借款出于被告阿林和阿琼的合意,也无证据证明阿林借款所得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和阿琼有分享该借款带来的收益,因此法院驳回了阿军对阿林妻子的诉讼请求。 原文链接:分居后,丈夫欠了20万元,妻子连带被追讨,该还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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