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离婚精神赔偿案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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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47:19 |
月25日,上海市静安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件,首次根据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在当庭判决离婚的同时,对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判决赔偿对方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双方年逾半百的这对夫妻,系1976年1月共同生活,1977年2月生育一子,同年11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曾有争执,但尚能互相谦让,夫妻感情尚可。而夫妻双方关系渐入恶化,始于丈夫薛某承包经营娱乐场所后,竟然发展到动辄相打。去年9月21日,薛某离家出走,与妻子分居至今。 去年10月11日,丈夫薛某第一次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之后,夫妻双方并无改善,维持分居状态。 今年4月,丈夫薛某仍以原告身份再次起诉离婚,他以为第一次离婚不成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再次以感情破烈要求离婚,并对家庭财产要求依法分割。 作为被告妻子邵某则不同意丈夫的辩称,认为夫妻感情原本是融洽的,由于丈夫薛某与一女子非法同居后,夫妻关系逐渐恶化,现已无和好可能,同意离婚。强调夫妻离婚系薛的过错行为所致,故反诉要求丈夫薛某赔偿精神损害费人民币5万元。审理中,妻子邵某向法庭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丈夫从2000年9月起,与一女子非法同居的事实,认为是丈夫的不忠行为直接导致双方感情及家庭的破裂。 法院认为,妻子邵某提供的证据证明丈夫薛某与一女子同居的事实。薛某的这一行为违背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应相互忠实的婚姻原则,在精神上确实给妻子造成了伤害,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妻子有权要求丈夫予以赔偿,赔偿金额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遂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准原告薛某与被告邵某离婚,除了对住房、财产分割予以判决外,判决原告薛某给付被告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原文链接:上海首例离婚精神赔偿案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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