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然而,近几年,因不赡养老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在农村却呈上升趋势。据对我院中心法庭受理案件的统计,2003年中心法庭审理赡养案件32起,占该庭民事案件收案占数12%,今年1至6月份受理赡养纠纷案件26起,占该庭民事案件收案总数16%,而我院市区1?6月份共受理赡养案件12件,与受理民事案件总数1474件相比,所占比例不足1%,农村老人的赡养问题,已成为一种突出的社会现象。分析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多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农村中部分赡养人的法制意识和道德观念较差,漠视对老人的赡养义务。由于农村老人大多无固定收入,因此,有些人把老人当作家庭负担,认为老人吃、住、病都要花钱,对家庭没有任何贡献。这种观念目前在一些农村较为盛行,甚至在某些地方沿袭成为一种“习惯认识”。如之前我院就一起赡养案件在当地农村开庭时,据该村村支书介绍,不赡养老人在该村较为普遍,大家对此甚至已经司空见惯,起诉到法院的只是其中一小部分。
2、分家析产引发的矛盾带来赡养纠纷。农村老人多在子女成家后主持分家,一些老人不注意维护自身权益,给自己预留后路,而把家产全部分割给子女,自己今后的生活则完全依赖于子女供养。在分家过程中,由于受家庭实际状况及老人主观上的因素等影响,难免在财产分割上存在不平均或财产争议,这种状况极易引起日后在赡养问题上的矛盾。如我院受理的刘振玉老人诉其子赡养一案,其四个儿子在答辩中均提出:兄弟分家时,父母给其分配的财产较少,因此,应少尽赡养义务,由此导致四人均拒绝尽孝。
3、农村的多子女现象成为导致不赡养现象的原因之一。据我院统计,我院受理的赡养纠纷案件全部发生在多子女家庭。在独生子女或子女较少的家庭,很少出现赡养纠纷,反而在多子女家庭,由于家庭关系比较复杂,妯娌之间、儿女间互相攀比、推诿,导致一些本来想赡养老人的子女也认为自己吃亏,造成老人最终无人赡养的局面。
4、受旧的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农村老人往往只将儿子作为赡养义务人,而忽视了女儿的赡养义务,造成子女间籍口拒绝承担过多赡养义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重男轻女现象在农村更为严重,父母往往认为女儿、女婿是外人,供养老人应该由儿子负担,导致子女之间互相推拖发生纠纷。
5、子女长年外出务工,造成老年人生活无着,引发赡养纠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外出务工的人员较以往增多,大量的人员外出务工,如不对家中老年人妥善安置,失去生活来源的老人只有依靠诉讼或其他方式来解决问题。
6、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相对于城市老年人大多有退休工资或社会保障而言,有关农村老人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造成农村中老年人无生活来源保障,经济上完全依赖于子女,导致赡养案件多发。
7、农村经济状况也是导致农村赡养案件较多的因素。赡养案件大多发生在经济条件相对困难的部分农村,由于赡养人自身家庭负担较重,生活也有一定困难,因此在赡养老人上不承担自已应尽的赡养义务,引发赡养纠纷。
针对农村赡养纠纷较为突出的现状,我们认为要解决该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这一美德在部分农村却逐渐淡化。因此,有必要对这一传统美德大力弘扬,形成敬老养老的良好道德风尚,彻底铲除滋生不赡养老人现象的土壤。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村民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对赡养人的范围和赡养的义务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此,各级组织要相互配合,深入开展法律知识宣传,使有关赡养的法律规定在农村普及,使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明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可结合案例实际,配合宣传计划生育国策,改变农村普遍存在的“多养儿女好防老”的旧观念,树立“少生子女更易养老”的新观念。
3、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鼓励更多的人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对于依赖子女赡养这种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赡养方式来说,改革滞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力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无疑更适应目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农村应更多地成立关心老人工作委员会,办好养老院,成立养老基金会,保证老人享有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民政等有关部门也应发挥作用,通过系统工程,使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4、积极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发现有关家庭赡养纠纷出现及时调处,将赡养纠纷解决在最初阶段。各基层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应立足于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认真做好赡养问题的调处工作,发现问题多做调解,及时处理,帮助老人尽快解决赡养问题。同时,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对村民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5、妥善处理农村赡养纠纷案件,扩大办案社会效果。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对赡养、遗弃等关系农村老人切身利益的案件的调研。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对农村赡养纠纷案件要开通绿色通道,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生活困难的,给予司法救济。在审理过程中,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调解结案,为老人解除后顾之忧。对双方矛盾相对激化的,及时开庭。为扩大办理赡养案件的社会效果,要注意选择赡养纠纷相对较多的行政村以及典型案件到当地就地开庭,由村委会协助组织群众旁听。如我院今年审理的刘振玉老人诉其四子赡养纠纷案件,我院选择在当事人住所地郭小砦村委会开庭,到场群众上百人通过旁听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同时,对于已经审结的赡养案件,要从维护当事人利益出发,用足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各部门密切协作,多策并举,运用法律手段遏制农村赡养案件多发的势头,营造农村良好的法制环境。
李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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