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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离婚案件审理中的调解方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17:20

  离婚案件审理中的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它包含了调解时间、调解方式、调解条件、调解方法等诸多内容,本文拟就其中的调解方法谈些看法。

  一、离婚案件审理中调解方法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调解方法的得当于否,时机把握的是否到火候,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对社会意义非同一般。

  首先,适当的调解方法可以消除夫妻双方的矛盾,促进相互的沟通,使双方重归于好,破镜重圆。有时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只是因某些事对对方心生怨恨,咽不下一口气,非要闹个鱼死网破,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作为中间人从中调和,若调解方法把握适当,则很有可能使双方和好。例如,在王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只是不满被告刘某经常在外打牌,说了还不听还要闹,而刘某是上门的,对王某唠叨早已心生怨恨,并企图用炸药与王某同归于尽,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才向法院起诉的,审判人员在了解了有关情况后重点做了被告刘某的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保证以后改正,原告王某经过劝说,同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从而使该案以调解和好结案。

  其次,好的调解方法可以使双方好说好散,不至于像仇人那样大眼瞪小眼,要知道离婚也要讲点精神文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法律之所以将调解确定为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不管双方是否同意都须进行,也有这方面的考虑的。

  最后,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角度讲,离婚案件中调解比判决通常更能达到两者的和谐统一,有利于社会和家庭的稳定,因为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具体体现。而对一名法官来讲,要把一宗离婚案件圆满地处理好,恰当地运用调解方法有时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何乐而不为呢。

  二、离婚案件审理中的调解方法

  离婚案件审理中调解方法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法”。

  (一)批评教育法。在庭审的任何阶段,审判人员通过对离婚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找出双方的矛盾所在,努力把握当事人的心理,适时地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例如:黄某诉刘某离婚一案,审理中审判人员发现黄某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嫌被告刘某是农村妇女,自己有正式工作,好像高人一等。此外,黄某在与异性交往中有不注意的地方,想另找她人。而刘某在日常生活中对黄某百依百顺,凡事缺乏主见,有严重的依附心理。针对黄某的心理,审判人员适时进行了批评,指出妇女解放都这么多年了,他的大男子主义思想还这么严重,一切都是自己说了算,这是不对的。而对于刘某审判人员着重对其进行了教育,要其树立独立意识,该管的要管,该说的要说,不能什么事都“俺依你”。经过几番批评教育,使黄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从而使该案双方当事人和好如初。不过运用这种方法要注意按程序进行。

  (二)矛盾缓和法。一些离婚当事人在一起生活了几十年,也一起打闹了几十年,双方矛盾由来已久,积怨颇深,此时针对双方的矛盾采取缓和的办法,多给双方时间,往往会产生比较好的效果。例如,张某诉刘某离婚案中,双方结婚后长期打闹,关系紧张,后来刘某又在外长期打工不回家,张某起诉离婚后,刘某又不肯离。庭审中,张某与刘某互不理睬,似仇人相见,一方提出的要求都遭对方反对,针对这种情况,审判人员延长了开庭时间,从上午一直开到下午,终于使双方心平气和,经过调解,张某同意给刘某一笔补偿费后,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适用这种方法要求审判人员有足够的耐心,不能急躁。

  (三)心理疏导法,有时离婚双方均对对方不满,双方又都不愿意坦诚地说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将双方分开来分别做其工作,了解其对对方不满究竟在哪里,要对方怎样做才肯让步,然后在庭上通过审判人员说出来,这时审判人员主要起了一个桥梁的作用。例如,卢某诉杨某离婚案中,杨某因车祸致残,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卢某起诉时称杨某平时爱赌博、不顾家,田里家里都是她一个人做,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明,而杨某则不作声,但不肯离婚。庭审中,审判人员了解到卢某因杨某已无劳动能力不愿意继续跟他过下去,而杨某考虑到自己已残疾,离婚后无人照料,故不愿意离,但又不肯明说,这时审判人员适时休庭,私下与双方进行了交流,询问了有关情况,再次开庭时,审判人员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说了出来,后来在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时卢某作了较大的让步,使杨某消除了顾虑,从而使该案以调解离婚结案。

  (四)合力调解法。在离婚案件中动用双方当事人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人的力量,对双方进行劝说,使他们处在亲人编织的情网中,这种方法比较适合于年青的当事人。例如,曾某与孙某离婚案中,孙某长期在外打工 顾家,曾某不想与孙某再过下去。在该案中,孙某后来主动认识了自己的错误,请了他们结婚时的媒人对曾某进行劝说,在取得其岳父、岳母支持的情况下,又请了小舅子去做工作,最终在庭审时,曾某回心转意,同意与孙某和好。

  三、离婚案件中运用调解方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认识到离婚案件审理中调解方法的重要性,因为离婚案件关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圆满地把离婚案件处理好因而显得格外重要,此时如果正确地适用这些调解方法很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任何调解方法都不是静止不变的东西,要根据离婚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可能有的案件需要综合运用这些方法才能达到比较好的效果。

  (三)要把握好调解的时机,首先要树立调解应贯穿诉讼全过程的理念,在矛盾事实查清后可进行调解,在财产等其它情况查明后可进行调解,因案而异,因人而异。

  (四)要防止出现审判人员以压代调、以拖代调、以判代调等违反离婚案件当事人自愿原则的现象发生,不能使调解成为一种随意性很大的东西,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例如,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时,应特别注意不能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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