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有异议本案是申请再审还是直接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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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19:37 |
案情:
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因夫妻性格不合,于2004年1月30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其中对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向广州某制衣厂合伙企业投资10万元股权进行协商,股权10万元归原告何某所有。由何某补偿李某5万元。该合伙企业股权原是李某的名字,由李某参与经营管理,何某不清楚该企业经营状况。何某经合伙人同意后,办理了股权转移手续。今年3月何某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认可债务客观存在。4月该厂因2003年欠有较多外债被法院查封,原告发现自己分得的股权10万元不能实现,还欠众多外债,按法院的生效调解书,还要付给李某因10万元股权应补偿现金5万元。起诉要求撤消调解书中财产分割协议。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对此案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存在着法律障碍,原告是直接起诉?还是申诉再审?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调解书中双方对财产协商处理的内容是否可以变更和撤消?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有新证据证明调解书确有错误的,变更和撤消协议内容应该按申诉再审程序处理。人民法院的生效调解书,不同于《合同法》中的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撤消和变更的情形,只要该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样达成的协议是合法的有效的。黄松有主编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认为,通过法院调解的离婚案件关于财产的分割协议是不能再次起诉的,只能再审。解释二第八、九条只适用于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形,可以就其财产分割协议纠纷向法院起诉,其理由是婚姻登记机关只是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了形式审查,而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协议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保证了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协议内容的合法性。所以只有通过申诉来变更和撤消调解书中财产分割内容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一方为占有另一方财产的目的而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应当受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消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虽然是针对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情形,但并未明确规定在法院协议离婚的就不能适用,没有的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评析: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是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定的程序,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法定情形,不得改变和撤消。当事人如果有新证据能证明该文书确定有错误,当事人可以申诉,启动再审程序。
本案中,被告在离婚时,故意隐瞒夫妻共同债务,达到了占有另一方财产的目的。另一方以此为新证据,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即按申诉再审程序处理,是正确的,是解决原告的财产分割问题的途经之一。
本案是否可以直接起诉呢?笔者认为,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八条和第九条,讲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共同债务,属于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虽然第八条第九条主要是针对双方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的协议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对法院调解离婚的情形怎么处理,无明文规定。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上的确是一个空白。笔者认为,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的,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也可参照《解释二》的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处理。
审判活动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公正和效率,本案中,双方在法院协议离婚时,对10万元的股权,视为现金来分割,存在着不公正。李某参与了管理,应当知道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债务情况,分割共同财产时,存在着欺骗行为。离婚后,原告何某才发现债务。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法院可以直接受理何某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用新的法律文书来变更原来双方达成财产欺诈内容的协议。
原告分割股权时,被告李某应当知道该企业存在较大债务,但还以现金形式分配股权,自己得到了相应的补偿,把股权的风险全部转移给了不知情的何某。在离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何某既可选择直接起诉也可以有新证据为由申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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