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依据新《婚姻法》宣判首例非婚生子女索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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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33:39 |
——2001年05月18日 5月17日,只有1岁零两个月的私生女小慧,起诉亲生父亲索要抚养费和教育费。法院当庭按照新《婚姻法》第25条规定,将小慧判给生父抚养。 据北京晨报报道,小慧的父亲今年27岁,家在北京,在广东工作时与小慧的母亲相识并同居,可是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小慧“不明不白”地来到人间后,父亲竟舍她而去,母亲只好带着她千里寻父,为女儿的未来讨个说法。在西城法院便民法庭,小慧终于见到了父亲,并被判给她父亲抚养。 办理本案的法官刘珍说,按照新《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据悉,这是新《婚姻法》颁布以来,北京市非婚生子女索赔的首件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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