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亲子鉴定 缘何能赢抚养权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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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36:16 |
面对记者,张校锋痛哭流涕:“徐娃儿就是我的孩子。我还要申诉,倾家荡产也一定要把官司打下去,把孩子要回来。” 2003年3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则抚养官司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郏县白 庙乡黑庙村农民张校锋的诉讼请求。虽然张校锋前妻之子徐娃儿可能是张亲生,张却未能获得对徐的抚养权。 1998年,张校锋与刘某经人介绍结婚。婚后不久两人产生矛盾,于1998年9月24日办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刘某于1998年10月8日又和徐某结了婚,半年后,生了一个男孩,取名徐娃儿。张怀疑这是他的亲骨肉,以徐娃儿是其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所生,而刘某现在患有精神病,不能抚养徐娃儿为由,于2000年5月10日向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徐娃儿由其抚养。 张提供证据表明,刘某是1999年4月28日在郏县中医院生下的徐娃儿,医院病历档案中清楚的记载着:“孕周37(周)加5(天),产别足月产,分娩方式为自然。”徐娃儿既然是足月生产,理所当然就应该是刘某在10个月前怀的孕。那时,张刘二人还是夫妻关系,因此可推断徐娃儿是张亲生。 但刘某也有自己的证据,刘某与张校锋离婚时,曾做过妇科检查,1998年8月29日,白庙乡计划生育技术所出具健康检查证明,其结果刘某为无孕。这说明刘与张离婚时还没有怀孕,徐娃儿不可能是张校锋的孩子。 2000年8月1日,郏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校锋的诉讼请求。其后,张校锋提出上诉,2000年11月10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撤销了郏县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2001年5月30日,县人民法院重审后,再次作出判决,这次判决认定徐娃儿就是张校锋和刘某之子,并判决由张校锋抚养徐娃儿。判决后,刘某提出上诉,2001年10月9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再次作出民事裁定,结果还是发回重审。这样经历了一年零四个多月的等待,双方的纠纷再次回到了起点。 这次郏县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意见,为了慎重地查清事实,在审理过程中提出,可以对徐娃儿进行亲子鉴定。张校锋当即表示同意,而刘某现在的丈夫徐某却不同意。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徐娃儿是张校锋与刘某之子,因刘某有精神病,故孩子由张校锋抚养。 法院宣判后,刘某不服,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3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此案,认为原审法院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支持下,判决变更抚养关系不利于家庭团结、社会稳定。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张校锋的诉讼请求。主办法官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杨长坡表示,二审之所以改判,一方面是考虑到法律上的规定,另一方面则是考虑到改判的社会效果会更好,也更有利于徐娃儿的成长。 一场官司,历经三载,最终有了说法。对法院提出的亲子鉴定要求拒绝配合,缘何却赢了官司?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连向群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如果根据医院的病历档案记载,确实可以推断怀孕日在张校锋和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仅有此是不够的,除非孩子的母亲承认,否则,只有选择其他的方式来予以证明。目前,为大家接受的方式就是“亲子鉴定”。但就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亲子鉴定”并非法律要求的必须的鉴定手段,而且,鉴定结果不能作为惟一的证据使用。 此外,即使能够证明孩子是张校锋亲生,也不一定应该判决孩子归张校锋抚养。孩子由谁抚养更合适,要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标准来判决。就本案来说,孩子和现在的父母在一起已经生活4年多了,若再行分开,可能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所以,二审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判决驳回张校锋的请求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不过,一些法律界人士也认为,本案表明我国法律对于亲子关系确实的规定存在空白,假如我国法律也像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民法典一样,规定亲子关系推定制度,那么对本案的处理,就不会如此反复,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更容易理解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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