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10年的儿子非亲生 妻子判赔前夫4万元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40:58 |
四川在线消息 在抚养了孩子10年后,经亲子鉴定确认孩子并不是自己亲生的,丈夫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了法庭。昨日,成都锦江区法院判决:前妻刘丽赔偿前夫支付的抚养费1.8万元,同时因她没有履行夫妻忠实义务,赔偿对方精神损失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周兵与被告刘丽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生育一子周亮。双方因感情破裂,于1996年2月经金牛区法院判决离婚,周亮随刘丽生活,周兵每月向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100元。2002年5月,刘丽向成华区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立案后,周兵申请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亲子鉴定,确定周亮不是其亲生的儿子,刘丽遂撤回了起诉。周兵认为刘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生育一子,且欺骗他长达10年时间,精神受到很大伤害。因此,一纸诉状递到锦江区法院,要求判令刘丽赔偿他抚养非亲生子周亮10年的生活费1.8万元,并赔偿他精神损失费4万元。该法院认为,被告在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履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并对原告隐瞒生育儿子身分的真实情况,致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被告与他人生育的儿子,当成自己的儿子抚养10年的事实,已能够确认被告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对原告造成的损害不仅仅只是抚养费用的损失,在中国这样的人文环境之中,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精神上的伤害也是明显的,被告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非亲生子周亮进行抚养,并非法律规定的应由其履行的义务,原告所支付的抚养费用,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故该院最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抚养费1.8万元,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文中原被告均系化名) 华西都市报 锦法实习生李欣忆 记者赖永强
原文链接:抚养10年的儿子非亲生 妻子判赔前夫4万元
| |
|
|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
上一篇文章: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
下一篇文章: 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