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大连离婚律师 香港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离婚法律 >> 子女抚养 >> 正文

计划生育草案规定:超生要交抚养费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44:02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日前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草案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适当补偿所增加的社会公共投入。
  
  国家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在就草案作说明时说,我国在推行计划生育之初,地方立法对超生都规定了经济限制措施。这些经济限制措施在实践中起到了抑制超生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考虑到超生给社会增加了负担,理应对社会给予适当补偿。
  
  据了解,草案取消了各地对超生实行罚款、收取计划外生育费等经济限制措施,取而代之建立社会抚养制度,并不是说交了费就可以合理合法地超生了,只是由于当事人超生给社会增加了负担,对社会作一点适当的补偿。
  

原文链接:计划生育草案规定:超生要交抚养费 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将本文分享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涉外离婚,香港离婚
    热门专题
    著名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律师网 广州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广州离婚律师接待地点:天河区太古汇1座31楼(非约勿访)
    深圳离婚律师接待地点: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广州离婚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2
    扫一扫加李律师微信
    加婚姻法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