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屡受新案考验 非婚生子案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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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44:55 |
昨天,只有1岁零两个月的私生女小慧以原告身份,被母亲抱进西城法院,向亲生父亲索要抚养费和教育费。法院当庭按照新《婚姻法》第25条规定,将小慧判给生父抚养。这是新《婚姻法》颁布以来,本市非婚生子女索赔的首件判例,新《婚姻法》实施20天来,新案例频频出现。 1岁私生女 判生父抚养 小慧的父亲今年27岁,家在北京,大学毕业后在广东工作时,与小慧的母亲相识并同居,可是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小慧“不明不白”地来到人间后,父亲竟舍她而去,母亲只好带着她千里寻父,为女儿的未来讨个说法。在西城法院便民法庭,小慧终于见到了父亲,并被判给她父亲抚养。办理本案的法官刘珍说,按照新《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这个年龄最小的原告成了新《婚姻法》的受益者,今后会生活在法律的保护下。 29岁姑娘 起诉假老公 据西城法院法官左衍云介绍,新《婚姻法》自4月28日实施后,各种新案例一下子多了起来。一名被骗与有妇之夫同居并生下女儿的29岁女性状告自己的假老公重婚,要求法院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新《婚姻法》颁布前,这名女性已经得知“老公”还未离婚的真相,绝望之下,她自杀过。看到新《婚姻法》中“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内容后,她选择了起诉,并且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 “花心”丈夫 赔发妻8万 新《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西城法院前两天就受理了一起“花心”丈夫在与妻子离婚时主动赔偿的案件。这名丈夫在妻子怀孕期间移情别恋,自觉内疚,离婚时留给妻子8万元,算作赔罪。不过,无过错方索赔的案例还没有出现,被首次写进《婚姻法》的探视权问题也还没有经受“考验”,但是关于这些问题的咨询电话近来不断打进法院。 法院人士认为,新案例频频出现表明新《婚姻法》适应了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但是由于法律刚刚出台,更多的“考验”可能还在后面。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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