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不能生育的一方能否优先获得子女抚养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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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山西农民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6/27 1:04:01 |
编辑同志:
我和丈夫于2005年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下一个女儿。生完女儿后,我便根据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在当在医院做了绝育手术。去年夏天,我跟丈夫因感情破裂离婚,但是在女儿的抚养权问题上发生争执。我觉得自己已经做了绝育手术,以后即使再婚也不能再生育子女了,于是便向丈夫提出女儿归我抚养,但丈夫坚决不同意。请问法院会根据我已做绝育手术这一情况优先将女儿判给我抚养吗?
读者李雅
李雅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于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其父母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时可优先考虑。
根据上述意见,法院在确定你女儿抚养权归属问题上,会根据你已做绝育手术这一情况,优先考虑将女儿你判给你抚养。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优先考虑的前提是双方各个方面的条件没有很大差别,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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