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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执意未婚生子,男方可拒付抚养费吗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上海法治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3/12 9:12:27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蔡绍辉

近年来,同居、试婚、婚外情等现象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出现,感情破裂时女方不顾男方反对、执意生子的情况屡见不鲜。

这种情况下出生的子女多为女方抚养,那么,男方能以女方单方意愿生子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吗?

据媒体报道,近日,江西省新干县男子李某某就被自己的私生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

李某某八年前与老乡刘某“一夜情”,没想到刘某怀孕后不顾李某某的反对生下了儿子,后李某某与他人结婚,一直未尽抚养义务。最终经法院调解,李某某同意给付抚养费。

类似的事件,从法律角度看,男方是否有义务支付抚养费呢?答案是肯定的。

对于非婚生子女,法律首先保障的是他们的生存权利。

根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十五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这些规定都说明,男方对自己的非婚生子女也需要支付抚养费。

孩子父母的恩怨纠葛,男方有没有拒绝女方生育的权利问题,这些都不是男方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的理由。

那么,如果男方拒不承认双方的亲子关系,拒绝做亲子鉴定,是否可以就此拒付孩子抚养费呢?

现实生活中,的确有人存在这种想法。

同样是媒体报道的一则案例:福建省建阳市的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中,被告蔡某辩称其并非孩子生父,孩子母亲李某遂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蔡某拒不做亲子鉴定且未提供相反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虽无明确证据证明蔡某是孩子生父,但据李某与蔡某同居期间、李某怀孕及生育孩子的时间,可推定蔡某系孩子生父的可能性较大,在李某申请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蔡某无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遂判令被告蔡某支付孩子抚育费。

法院判决依据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近几年来,非婚生子女已经可以办理户籍,较少受到社会的歧视,这体现着社会对基本人权的保护。

父母犯下的错,不能让无辜出生的孩子受罚。当然,女方在决心做一位母亲之前需要慎重考虑,而男方在不情愿成为父亲之后,也要勇于担责。

父母犯下的错,不能让无辜出生的孩子受罚。当然,女方在决心做一位母亲之前需要慎重考虑,而男方在不情愿成为父亲之后,也要勇于担责。 原文链接:女子执意未婚生子,男方可拒付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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