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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翁娶少妻 状告子女不赡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25:20

  4月20日,因赡养纠纷将子女告上法院的老汉谢某,从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拿到了他期待已久的终审判决,这已是谢某为家庭矛盾和财产纠纷第六次与家人对簿公堂。然而让他意想不到的是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今后他的三个子女每个月将每人付给其赡养费70元并负担其医疗费用,其要求和少妻一起到子女家居住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家庭矛盾 纠纷频生

  谢某今年68岁,是原平桂矿务局的退休工人,与前妻刘某共同生活了四十年,抚养儿女们长大成人。1991年,双方的感情恶化。1997年,谢某在家族宗亲的主持下与前妻和几个子女订立《家庭资产分配决(协)议》,谢某分得了32400元析产款后分炊另过。但此后,他和家人的隔阂进一步加深。经过两此诉讼,谢某和妻子离婚。

  然而,离异加剧了其与子女之间的矛盾。而此后谢某为分割家庭财产接连提起的诉讼,更使他与家人的矛盾进一步激化。由于几次三番的诉讼矛盾,谢某已无法再与家人共同生活,从2000年5月19日开始,他便在八步城区租赁他人房屋居住至今。其间,其女儿曾要求谢某到其家居住、生活,无须交伙食费,但遭谢某拒绝。2002年11月11日,谢某与比他小三十多岁的女子叶某登记结婚,此举令其子女非常气愤,之后就基本未再理睬老人,仅于2003年6月16日支付180元为原告办理了大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为求赡养 状告儿女

  2003年7月14日,谢某以子女未尽赡养义务为由将儿女们告上法庭,要求子女安排房屋给其居住;每月共同给付其赡养费300元和医药费60元。八步区法院于2003年10月8日判决其子女给付部分赡养费,没有支持谢某要求安排房屋居住的诉讼请求。谢某不服,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院以程序错误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八步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该案,召集双方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子女们表示,如果是谢某一人,可由其任意跟随他们生活,且均无须交纳伙食费。如果谢某不愿意,三被告可出钱另租房屋给其与现任妻子叶某居住。但两个方案谢某均不同意,最终双方调解不成。

  法院判决 适当给付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但三子女的家庭状况都比较困难,故他们付给原告的赡养费数额不宜过高,对此原告应当谅解。

  另外从本案的案情看,三被告不同意向原告支付赡养费的重要原因,是原告与前妻离婚并与叶某再婚,如此,三被告不支付赡养费的行为既侵害了原告的受赡养权利,也侵害了原告的婚姻自由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从2003年7月份起,每月各给付原告赡养费70元。原告如果未来有病需要住院,费用由被告预交,结算后因谢某医疗保险的报销所得,由被告享有,不能报销的部分由被告负担,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亲情裂痕 何时化解

  谢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诉被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谢某与子女的赡养纠纷经过法院判决已暂告一段落。据悉,其在诉讼期间又因主张分割另一处房产而将儿子诉至法院。谢某已一天天年老,不知其与家人之间的矛盾心结何时才能真正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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