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指配偶在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的形式有两种:一为协议离婚,一为诉讼离婚。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登记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后果达成一致意见,经登记管理部门予以认可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协议离婚体现的是婚姻当事人双方的自愿合意,手续简便,在适用中该离婚方式不追究离婚的具体理由、婚姻生活的细节以及双方的过错,有利于保护个人的隐私和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属于离婚的首选方式。
1、协议离婚的要件
(1)主体要件 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协议离婚有效的前提条件,《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协议离婚的主体资格为:第一,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第二,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当事人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夫妻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既是协议离婚的最基本的条件,也是协议离婚的本质要求。
(2)形式要件 对于协议离婚的形式,协议离婚当事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申请离婚登记时应持离婚协议书。
(3)内容要件 由于离婚不仅解除夫妻身份关系,还涉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和子女的抚养教育。因此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就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协议。《婚姻法》第24条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即发给离婚证,同时还对离婚协议的内容作了原则规定。在《婚姻登记条例》中亦具体规范了离婚协议的内容,要求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协议离婚的程序
协议离婚的程序是协议离婚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国协议离婚制度实行的是行政登记程序,离婚登记同结婚登记一样都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登记手续。
(二)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因不能就离婚或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而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调解或判决的离婚制度。
1、诉讼离婚的请求权
为充分贯彻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并奉行自由离婚主义,因而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离婚诉讼。论其是否有过错,在离婚诉讼的请求权上双方是平等的。
2、离婚诉讼的程序
(1)调解 相较两岸离婚立法,对于诉讼离婚制度,都主张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只不过大陆在审理过程中调解,而台湾是在审理前调解。台湾民事诉讼法第577条规定,“离婚之诉及夫妻同居之诉,于起诉前应经法院调解。”
(2)判决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是否“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规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亦应准予离婚。
3、对离婚的特别保护
大陆对离婚的特别保护体现为,一是对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保护,二是对女方的特别保护。《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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