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大连离婚律师 香港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离婚法律 >> 婚姻热点 >> 正文

“随亲娘我会自杀”10岁女孩法庭选择继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02:45

  随继母小黄妈妈已共同生活了五年的丽丽,视继母为亲娘。当得知自己的生母邹女士要将她领回的消息后,10岁的丽丽说出了“随亲娘生活我会自杀”的话。7月28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尊重丽丽本人意愿等因素的基础上,作出了丽丽继续随小黄妈妈共同生活的判决。

  邹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后,于1996年生下女儿丽丽。由于感情不合,双方调解离婚。女儿丽丽随张先生共同生活。

  父亲和黄女士结婚后,丽丽也有了继母。从此,丽丽视黄女士为亲娘。并亲昵叫黄女士为小黄妈妈。“小黄妈妈非常痛爱我。每天给我做好吃的东西,每天接送我上下学,我心里真的很感激小黄妈妈。”有了小黄妈妈的丽丽感到十分的平静和安逸。

  今年初,丽丽的父亲因病逝世。丽丽还沉浸在失去父亲的悲痛之中时,又传来了生母要将她领回的消息。

  邹女士诉称,张先生病逝后,女儿多次诉苦,说后妈经常吓唬、谩骂她,甚至殴打她。现在女儿不想上学、也不敢回家。对此,自己感到心痛。为了女儿的将来,让女儿和同龄的伙伴一样能够得到家庭的温暖,能够得到良好的教育,能够健康成长,经再三考虑,决定起诉要求女儿丽丽由自己抚养

  黄女士接诉后,提出了反驳:五年来,邹女士没有探望过丽丽,甚至连抚育费也不予支付。

  黄女士动情地说,五年来自己尽到了一个母亲的责任,与丽丽已经形成了长期、全面的抚养关系。丈夫去世后,母女俩更是相依为命,彼此依靠,感情上都相互依赖不愿分离。从丽丽的利益和感情需求出发,请求法庭驳回邹女士诉讼请求,以维持自己目前与丽丽的抚养关系。

  在案件审理中,丽丽很懂事地向法庭提交了书面要求书。表达了恨邹女士,要求继续与黄女士共同生活的愿望。她甚至说,让她随生身母亲生活,她肯定会自杀。为此,法庭专门与丽丽谈话,丽丽仍表达了上述同样的意见。“经过我的三思考虑,邹女士不配当我的监护人拥有抚养权,应该由小黄妈妈拥有抚养权和监护权。法官,让我跟小黄妈妈,我死也要跟她在一起。”

  法院认为,邹女士虽为丽丽生母,但在与张先生离婚后,并未完全尽到母亲的义务,致母女失去感情。现今丽丽现已年满十周岁,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经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她强烈要求继续随黄女士共同生活,并表达了对邹女士的反感,这种强烈的情绪并不多见。法院自当尊重其本人意愿。

  经比较两位母亲的经济情况、居住情况,考虑到长期以来黄女士为丽丽营造的稳定和谐的生活、学习环境,法院认为随黄女士生活也有利于丽丽的健康成长。据此,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邹女士诉讼请求的判决。

  中国法院网·杨克元

原文链接:“随亲娘我会自杀”10岁女孩法庭选择继母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将本文分享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涉外离婚,香港离婚
    热门专题
    著名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律师网 广州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广州离婚律师接待地点:天河区太古汇1座31楼(非约勿访)
    深圳离婚律师接待地点: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广州离婚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2
    扫一扫加李律师微信
    加婚姻法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