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前夕闹矛盾 亲密恋人法庭分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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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29:56 |
两个青年男女恋爱,拍了婚纱,共同买了房子,只等走上红地毯了,可谁料恋爱关系突然破裂,而共同买的房子却成了双方对簿公堂的心痛,甜蜜的感情也转化成了一桩冰冷的官司。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房产分割案。
2003年4月,殷先生和崔小姐满怀欢喜地准备着结婚,两人协商之下共同购买了杨浦区的一套415949元的房屋用作婚房。殷先生出资202139元,崔小姐出资113810元,还有10万元公积金贷款是殷先生签的合同,崔小姐做的担保人。房屋交付后,殷先生办了入住手续,交纳了相关费用(如入户费、煤气申请和安装费等),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如期按月支付公积金贷款。崔小姐则为房子购买了各类电器设备(煤气灶、脱排油烟机、消毒柜、热水器各一台),也支付了相应的装修款。
谁料在筹备婚房的过程中,殷先生和崔小姐的感情却发生了危机,最终恋爱关系终止,结婚未成。这样,两个不能结婚的青年人就开始协商如何分割当初共同购买的房子。殷先生在今年1月5日曾经发邮件给崔小姐,提出分割房产的8点建议,当时殷先生仍是希望返还出资,房子归崔小姐所有。可是私下解决分歧太大,殷先生觉得崔小姐没有诚意解决问题,房子的新钥匙在崔小姐手中,他这个出资房款四分之三还一直交物业费和公共事业费的人却一直连房门也进不去,为此他觉得很窝火,在今年1月18日一纸诉状将崔小姐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殷先生申请对房屋进行评估。2004年3月,经评估,该房价值已经由415949元增值为604000元(不含装潢)。对于争议房屋增值款的分割,对于评估费的承担双方各执一词,展开激烈辩论。同时,双方对房屋装修款也发生较大争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房屋装潢分割及房内电器物品归属问题,考虑到添加物不易拆除的应属原物转移原则,殷先生单独取得房屋产权后,房内装潢可归他所有。崔小姐出资添加的煤气灶、脱排油烟机、消毒柜、热水器因不易拆除也归他所有,但殷先生应将上述物品价值返还给崔小姐。殷先生否认无框阳台、木材是崔小姐出资,但崔小姐却提供了上述物品的发票,法院认定无框阳台、木材是崔小姐出资。
对房价增值部分,在遵循等分处理原则前提下,应考虑双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由于殷先生是实际贷款人和实际负责还贷款人,而且他出资比例较大,应当多比例取得增值款。对提出房屋优惠价款问题,该款并不是崔小姐对房屋的出资,对崔小姐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及装潢)产权归殷先生所有,殷先生返还崔小姐房款113949元、装修款44868.84元和房屋增值款51516元,案件受理费和评估费双方各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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