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犯”蒙冤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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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33:44 |
2000年5月31日,是个平常的日子。然而对于湖北省谷城县石花镇箭弓垭村三组的“劳改释放犯”李成名来说,却是一个终生难忘的日子。这天,谷城县人民法院下发了判决书:“宣告李成名无罪。”当李成名双手捧着判决书时,悲喜交加,17年的冤案终于平反! 6月30日,记者几经周折,在律师帮助下,终于见到了李成名,这位朴实、憨厚的汉子,用他那沙哑的声音,一字一泪向我们道出了他那段冤屈的辛酸的历程…… “平白无故成了罪犯。冤哪,我比窦娥还要冤!” 1951年6月23日,我出生在湖北省谷城县石花镇箭弓垭村三组,父亲母亲都是地道的农民。 我是家里的独生子。父母望子成龙,省吃俭用供我读书。那时,我也争气,每次考试分数都能拿第一。1964年,我以超过录取分数线近40分的成绩考上了谷城县第二中学。 1966年“文革”开始了。由于升学无门,1968年秋,我毕业回到村里。那时在山里像我这样的中学生很少,于是乡亲们就把我当成“知识分子”。当年秋,我被推选为村小学民办老师。也就是在这一年我同前妻刘泽菊结婚了。在村里人看来,天下的好事都被我李成名给赶上了:1970年春,我又被推选到襄阳地区师范学校去读书;两年师范毕业后,我被分配到石花镇卧佛中学任教;1972年7月入了党,同年担任校团总支书记;1975年秋,我被选拔到武汉大学襄阳分校数学系读书;1978年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十堰大学(十堰高等师范学校)任教。 应该说,此前我的人生道路上比较顺畅。然而,不久恶运降临,我的人生悲剧也从此开始了。 1979年秋,为了照顾年迈的父母,我毅然辞掉大学老师工作,从十堰大学调回谷城,被安排到谷城县师范学校当老师。一个大学教师到中专任教,无疑成为人们关注的目标。就在这年,我认识了后妻苏苏。那年我27岁,苏苏18岁。 苏苏是我的学生,我是班主任,她是学生干部。由于平时接触多,谈得来,渐渐地彼此间产生了感情,但我们的感情是纯洁的,纯粹是师生之情。 1981年秋,苏苏毕业后分到谷城县茨河中学任教。那年10月1日国庆节,我去看她。谁知不巧,我去后,学校又安排苏苏同其他3名老师(均是我的学生)出公差。苏苏走后,我闲着没事,把房钥匙放在她的床头后也走了。谁知我走后,有人跑到苏苏的房间,找到钥匙打开苏苏的箱子,把我与苏苏的三封书信拿走,交到县教育局。就凭三封书信,他们推理我与苏之间有暧昧关系,对我和苏苏进行审查,一时间,这件事闹得沸沸扬扬。苏苏被迫于当年调回老家枣阳市某中学任教。 妻子刘泽菊听到这个消息,十分震惊。出于无奈,我们于1981年12月7日在石花镇政府办理了离婚手续。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应该说该告一段落了,然而还没完。1982年学校放麦假前,谷城县再次组成调查组,赴枣阳市找到苏苏,对我的情况作进一步调查。在调查的同时也给苏苏带去了我已离婚的信息。苏苏十分同情我,很快给我寄来了一封确定恋爱关系的信函。 1982年秋,我被调到谷城粟谷中学任教。环境的更换并没有隔断我与苏苏的感情。这年秋开学后,苏苏到粟谷与我一起向组织申请结婚。当时校方、公社教育组和粟谷人民公社都出具了证明。随后我们又到了枣阳开了同样的证明。1982年8月7日,我与苏苏在枣阳市鹿头镇政府领取了结婚证。当月在粟谷中学举行了婚礼。 我的前妻刘泽菊当时也找好了对象。1982年秋,她到石花镇政府申请办理再婚手续时,找到时任党办秘书的童牛文。童告诉刘泽菊:“你与李成名离婚无效,谁结婚谁犯重婚罪。”在他人的怂恿下,1983年2月,刘泽菊一气之下以我犯重婚罪将我告到谷城法院。当年6月,法院立案并出据了童牛文伪造的假证明(后经过鉴定:非我所书,非我指纹)对我进行审查。 1983年8月,妻子苏苏思想压力过大,提出离婚,双方不自愿达成了“协议”。这年9月2日,我到谷城法院去拿离婚调解书时,当场被法院逮捕。1983年12月,谷城县法院在既没有公诉人,也没有自诉人到庭指控犯罪的情况下,以石花镇党办秘书童牛文口头宣布离婚无效和童牛文伪造的假证明为依据,认定我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我不服此判决,提出上诉。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4年2月6日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是,1984年3月我被押送襄樊审查站劳改,同时被开除了党籍和公职。 人们都说,窦娥冤屈,我比窦娥还冤三分。我不服,我没罪。从此,我就走上了漫漫申诉上访路。 “生命不息,申诉不止;冤案不翻,死不罢休。” 1985年7月,我刑满释放,回到石花镇箭弓垭村。当我走进村子,迈进门槛,见到家人后,心灵深处受到极大的震颤。我的父母衰老了,我的两个孩子李小红、李小华,因父亲是个劳改犯而被迫退学;我的家人、亲属、亲戚均因为我的缘故,精神上受到巨大压力。从那时,在我的心中就坚定下这样一个信念:生命不息,申诉不止;冤案不翻,死不罢休! 我被判刑劳改,开除了党籍和公职。刑满释放回乡后,我又是个黑户,种父亲母亲和孩子的责任田。从此,我一边种田,一边申诉,17年来从没有间断过。 我们村子属山区,山顶的高度在海拔400米以上,距石花镇街近40华里,走山间小径到公路往返约30华里。为了省下搭车钱,我经常走山间小径去石花镇邮局发申诉材料,每个月至少两封。长年奔波,那山间小径被我踩成了一条路。我写出的申诉信有200多封,约有100万字。我还经常奔波在谷城与襄樊之间的路上,奔波在襄樊与武汉之间的路上,春夏秋冬,酷暑严寒,从不间断。17年,我到襄樊、武汉上访也有百次之多,大把大把的车票花去了我用汗水在家人责任田里换来的全部回报,少说也有5万元。5万元,要买10多万斤谷子啊! 为了省钱上访,我们全家连鸡下的蛋也舍不得吃一个,别的孩子穿红戴绿,我的孩子从没向我要过新衣裳。1986年春节到了,我准备卖点粮食给父母孩子添件衣服,置点年货。妈掉着眼泪说:“成名哪,钱要花在要紧处,新衣咱不穿,年货咱不办,妈这辈子啥苦都能吃,就是咽不下这口冤哪!” 孩子们也哭着说:“咱不要新衣裳,咱要干干净净的爸!” 为了省钱上访,我经常在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内过夜,从未住过旅馆、吃过饭店。我经常带上干馍和咸菜,饿了就啃一口干馍,吃口咸菜;渴了就跑到自来水管喝口凉水。不知有多少次,甚至一些小孩把我当成叫花子喊打逗乐……这些我都认了,我要的是一位人民教师和一名大学生的尊严,我要的是还我一个公道啊! 我一次次到有关单位申诉上访,一次次就像踢皮球一样把我打发回来。结果推来推去,一晃就是十七年! 我不服,我没有罪!石花镇党办秘书童牛文有什么权力宣布我离婚无效?难道按法律程序办理的离婚、结婚手续是废纸吗?难道一个镇党办秘书的权力能大过法律吗?难道童某作伪证不是违法吗?……我要疯了!我的头要爆炸!我不相信中国这么大就没有讲道理的地方!我到处企求人帮助我,可是谁帮我啊!我的情绪坏到了极点! 1999年3月15日,我漫无目的地徘徊在襄樊市街头,在襄城区十字街附近,无意间看到“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的牌子。为何不请求律师帮助?我心里闪出试试看的念头,便鼓足勇气迈着沉重的步子,走进了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的大门。 “当我走投无路的时候,是罗锋律师和姚院长帮了我,是公正的法律救了我。” 那天,在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罗锋律师接待了我,我请求他代为申诉。 他听完案情介绍后,认为本案是一个错案。后经调查分析,罗律师进一步确信本案的一、二判决均属错误的观点。我心里一阵高兴:终于找到了敢说真话的人。然而,罗律师让我不要太乐观,他说这个案子很难办,其难有三:一是本案原已经过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两次审理;二是1985年曾经对1983年的错案进行过清理,但此案并未纠正;三是我出狱后,又不间断地申诉了十几年,并未引起重视……听完他的分析,我的心一下子又回到冰点。 然而,罗律师并没有因为难度大而放弃。他一边做我的思想工作,一边调查案情。他多次规劝我要坚定信心,相信司法机关。 1999年4月初,他从中院档案室调阅了原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并代我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草、递交了《刑事申诉状》。提出的申诉理由是:一是李成名不存在重婚事实;二是谷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这期间,罗律师多次到谷城、到箭弓垭村调查了解案件,并多次以书信或口头的形式向中院领导汇报案情,陈述己见。罗律师代我申诉一案,引起了襄樊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市中院院长姚仁安的重视,也得到了承办法官对我蒙受冤屈的同情、理解和支持,姚院长还亲自对此案作出批示。1999年5月,中院决定对我的申诉立案审查。 襄樊市中院实事求是地对待此案。1999年11月11日,中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决定本案由中院“另外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1999年11月18日,中院再审后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撤销谷城县人民法院原刑事判决及本院原刑事裁定,“发回谷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0年5月31日,谷城县人民法院下发了《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为:“李成名离婚后持有离婚证,再与苏某登记结婚是合法的,并不构成重婚”;遂判决“宣告李成名无罪。” 我拿到判决书后,热泪盈眶,其不尽之情溢于言表。十七年的冤案终于平反,是公正的法律给了我第二次生命! 我的冤案虽然得到了平反,然而这十七年来我精神上的打击和心理上的痛苦是难以弥补的,特别是我的亲人和我一样受到社会歧视。我是个“黑户”。1998年,村里给我登记了农业户,但至今没有责任田、责任山,至今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期盼着恢复我的党籍、恢复我的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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