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法律、合同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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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34:03 |
“合同婚姻”被广泛关注的起因
根据作家潘军的同名小说改编的话剧《合同婚姻》自三月初在北京公演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凡响。这个故事讲述的是一个叫苏秦的自由撰稿人,在与妻子李小东离婚后,心情低落,在一个偶然的雨夜,遇见了曾经的同事陈娟。因为“看着顺眼、聊着开心、睡着舒服”,所以两个走在一起,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婚姻合同”。合同约定,如果两个人“合同”履行的好,可以续签或升格为正式婚姻;如果履行不好,随时终止。
话剧上演后,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既要两性相悦,又要个性自由。拥有自由的时候总是怀想两人世界的温馨,而得到温馨又要怀念一个人的自由”,所以,“最快乐的时候是一个人,最忧伤的时候是一个人,最自由的时候是一个人,最孤独的时候也是一个人……”
潘军通过男女人公的话感叹: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变成了一个大市场,几乎所有的行为都靠合同维持,合同是什么?那种心照不宣哪里去了,那种心领神会哪里去了,那种心心相印又哪里去了?
这部话剧里渗透的一种思想是对现实的疑惑甚至背叛,“如果婚姻老是有婚外情和离异,那肯定是婚姻制度有问题”。而其实对于“婚姻合同”(marriage pact),早就几十年前就已在美国出现。比如,家住纽约的克里和马克斯20多岁时到墨西哥度假,在柔情蜜意中许下一个诺言:如果他们到40岁时都还没有结婚的话,那么他们俩就成亲。尽管他们从来就不是正式夫妻,但他们长达5年的交往可谓是如胶似漆。他们不仅一起唱卡拉OK,一起会见朋友,而且还一起在黄昏中手挽着手看落日西沉,甚至一起出席朋友的婚礼。对“婚姻合同”赞成者认为,“婚姻合同的优点在于,你会和一个有可靠友谊的人转变成一种称为婚姻的关系。真正让婚姻持久不衰的是友谊,如果两个人互相信任、互相尊敬,那么将获得高质量的婚姻”。反对者认为,“婚姻合同”实质上是在逃避责任,是对生活的放任以及对婚姻制度的嘲弄。
“婚姻合同”是否有效?
以一个律师的视觉看待,“婚姻合同”实质是人们对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处置。如果这种处置行为侵害了第三者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就会具有违法性质。而未婚或离异男女的“婚姻合同”,实质最近似于一份“同居宣言”,“合同”履行期间其实就是“同居”行为的延续。对于“同居”,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已经悄悄将“非法同居”变成“同居”,这意味着,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立法基础的提升,对于未婚或离异男女之间的“同居”行为,我国法律已从过去的“制裁”态度改变为“既不支持,又不制裁”的消极态度。
就我理解,对于“婚姻合同”中关于情感问题的约定,如果一方违约诉至法院,法院不会受理;而对于“婚姻合同”履行期间,因财产分割的处理争议,人民法院将参照民事合同性质争议受理及裁决。如果男女在履行“婚姻合同”期间有了小孩,抚养费争议人民法院也会按一般抚养纠纷案件受理。
因此,不能片面地认定“婚姻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要具体到合同中具体的条款,再依据合同所依附的事实本身去综合看待。
“婚姻合同”引发的思考
社会在变,人性是否也在改变?如果包括感情生活的一切都将用“白纸黑字”的合同来约束,那是人类的悲哀。在“婚外情”、“一夜情”泛滥成灾面前,看着不断上升的离婚率曲线,不由得引发对人的本性、婚姻制度以及目前人类本身问题的种种思考。这种思考,也许永远没有正确答案!
原文链接:人性、法律、合同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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