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大连离婚律师 香港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离婚法律 >> 婚姻热点 >> 正文

新婚姻法出台后 福州判决第一例无过错方获赔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34:28

  福州林某(男)与陈某(女)是夫妻,林某与人姘居,被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林某刑满释放后起诉离婚,陈某也不反对,但在法庭上要求负心汉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6日陈某获赔1.5万元人民币。据悉,新婚姻法出台后无过错方获赔在福州尚属首例。
  
  据介绍,林某与陈某于1975年上山下乡时相识,经自由恋爱后于1981年结婚,1982年生有一女。林某想生育男孩以传宗接代。从1991年起,林某在外与他人姘居从此不归,并于
  
  1993年生育一男。1993年底,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6个月。刑满释放后,林某仍未悔过,就连其父病逝,也未曾回家。2001年5月,林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离婚,陈某对此不予反对,但她认为,夫妻分居达十年之久,给她身心造成极大伤害,故要求林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万元。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婚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害。林某与他人长期姘居致重婚,不尽赡养、抚养及夫妻间应尽的义务,造成家庭破裂,严重伤害了陈某。因此,林某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陈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合理的。根据林某的过错责任及经济承受能力的情况,经调解,林某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1.5万元。(王建宏 江淮 马尼卡 郑敏)
  

原文链接:新婚姻法出台后 福州判决第一例无过错方获赔案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将本文分享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涉外离婚,香港离婚
    热门专题
    著名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律师网 广州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广州离婚律师接待地点:天河区太古汇1座31楼(非约勿访)
    深圳离婚律师接待地点: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广州离婚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2
    扫一扫加李律师微信
    加婚姻法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