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出台后 福州判决第一例无过错方获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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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34:28 |
福州林某(男)与陈某(女)是夫妻,林某与人姘居,被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林某刑满释放后起诉离婚,陈某也不反对,但在法庭上要求负心汉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6日陈某获赔1.5万元人民币。据悉,新婚姻法出台后无过错方获赔在福州尚属首例。 据介绍,林某与陈某于1975年上山下乡时相识,经自由恋爱后于1981年结婚,1982年生有一女。林某想生育男孩以传宗接代。从1991年起,林某在外与他人姘居从此不归,并于 1993年生育一男。1993年底,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6个月。刑满释放后,林某仍未悔过,就连其父病逝,也未曾回家。2001年5月,林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离婚,陈某对此不予反对,但她认为,夫妻分居达十年之久,给她身心造成极大伤害,故要求林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万元。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婚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害。林某与他人长期姘居致重婚,不尽赡养、抚养及夫妻间应尽的义务,造成家庭破裂,严重伤害了陈某。因此,林某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陈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合理的。根据林某的过错责任及经济承受能力的情况,经调解,林某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1.5万元。(王建宏 江淮 马尼卡 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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