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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吃低保假离婚为吃低保离婚大战引发房租风波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34:32

  原告李洁与被告王东辉原系夫妻关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东辉以某实业公司的名义,于1998年5月19日与张丽芳签订两份联合经营的联营协议,约定王东辉提供某门面房作为双方开展联营活动的经营场地,张丽芳每年9月11日、1月11日、5月11日分三次向王东辉交纳保底利润(另案中已认定为房屋租金)。之后张丽芳将美容美发店转让给张丽萍经营,王东辉与张丽萍继续按原协议履行。2000年6月20日,王东辉提前收取了张丽萍2000年7月11日至2001年1月11日的租金5万元。2000年7月27日,李洁、王东辉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该门面房归李洁所有,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归王东辉所有,王东辉一次性补偿李洁1万元。2000年8月30日,李洁领取了该门面房的产权证,2000年10月3日,李洁与张丽萍签订了出租该门面房的租赁合同。为此,李洁诉至法院要求王东辉归还其提前收取的2000年10月3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房屋租金2万余元。
  
  [争议]
  
  对该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财产所有人有收取财产所产生收益的权利。李洁2000年8月30日取得了该门面房的所有权证,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原物的所有权转移,孽息的取得也随之转移。该门面房产权己在2000年8月30日转移到李洁名下,因此该房的租金此时开始也应一并由李洁取得。王东辉虽在2000年6月20日收取了2000年7月31日至2001年1月11日的租金,但王东辉并未将收取该期间租金的事实告李洁。根据王东辉与张丽芳签订的合同,租金的给付期限应为每年三次,对王东辉变更给付期限的情况,李洁并不知晓,同时王东辉也不能举证证明离婚诉讼时李洁已知王东辉收取了该期间房屋租金的事实。因此,不能认定该租金在李洁、王东辉离婚时已进行过分割。王东辉在离婚诉讼前已收取的2000年10月3日以后的租金。现已无取得的依据,属不当得利。李洁作为该门面房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王东辉归还该期间的房屋租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定及约定范围外,归夫妻共同所有。李洁、王东辉在法院协议离婚时,虽约定所涉房产归李洁所有,李洁亦已于2000年8月30日领取了该房屋产权证,但该房屋2000年7月11日至2001年1月11日的租金收益在双方离婚前己事实取得,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李洁在离婚后取得该房屋在此期间已不再有租金收益。而双方在2000年7月27日协议离婚时,应当对该租金财产进行了分割。李洁主张在其与王东辉离婚时未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与王东辉离婚时,未就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应当推定该财产己进行了分割。现李洁以其为房屋所有人应享有租金收益为由,要求王东辉返还2000年10月3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租金收益,不能成立,应驳回李洁的诉讼请求。
  
  法官观点]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法律依据。本案中该门面房系李洁、王东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属双方共同共有。出租该房取得的租金为收取所有物的利益,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物的收益应归所有人所有。故房屋租金亦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2000年7月27日,李洁、王东辉经法院调解离婚时约定,该门面房归李洁所有,由此该房屋的所有权由李洁、王东辉共同共有的财产变更为李洁个人所有的财产,李洁据此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在双方未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李洁既然已经取得该房的所有权,该房屋的租金理所当然亦应由所有人李洁获得,即2000年8月以后房屋的租金应由李洁收取。虽然王东辉在离婚诉讼前即2000年6月收取了2000年7月11日至2001年1月11日的租金5万元,但对此情况李洁并不知晓也不可能知晓。因为根据与第三人的协议,第三人应于每年9月11日、l月11日、5月11日分三次交纳租金,王东辉并未将已于6月20日提前收取了应于9月11日收取的2000年9月11日至2001年1月11日租金的事实告之李洁,故在离婚诉讼中该部分的租金不能认为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对此,李洁已在本案的审理中举证证明了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租金给付期限,履行了其主张该财产在离婚诉讼中未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义务。
  
  王东辉虽提出异议,认为该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己分割过,对此他负有提供反证的义务。其提供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该租金在离婚诉讼前已提前支取,但不能证明李洁对提前支取租金的事实在离婚诉讼时已知晓或应当知晓,也就是说不能推定出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分割的财产包括提前交取的租金。既然如此,根据法律规定,在双方未另有约定的情况下,租金收益应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离婚后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李洁,故李洁有权获取离婚后该房屋的租金。王东辉获取该部分租金无任何法律依据,应属不当得利。李洁作为利益受损失方有权要求王东辉返还。(案中人物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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