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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前妻5万全因包二奶 新《婚姻法》使无过错方受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34:37

  新《婚姻法》颁布后,崇文法院第一次在离婚案中判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婚姻中出现第三者,新《婚姻法》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昨日,记者了解到,在崇文法院刚刚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中,第一次作出了有关精神损失费的判决。
  
  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1986年结婚后感情一直不和,1998年,刘某认识了一个女孩马某,为其买房、买车并同居一年多。虽然后来刘某和马某断绝了联系,但2001年7月,陈某还是向法院提出了离婚,后撤诉。撤诉后,二人一直分居。今年,刘某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在这起离婚案中,双方争夺的焦点是二人婚后的财产,由于刘某退休后自己开办公司,所以家庭条件较好。被告陈某提出分割刘某名下的70余万元存款、两套住房、四辆汽车以及刘某给第三者买的住房,并提出了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的请求。而原告则要求分割被告手中的100余万元财产。
  
  法庭经过调查后,得出结论,原告刘某和被告陈某的存款及住房归各自所有,由于刘某和陈某的婚姻过程中,刘某与他人同居一年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刘某属于过错方,所以应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同时,刘某每月给孩子抚养费2000元。
  
  审判结束后,被告表示,此判决比较合理,不再要求上诉;而原告则认为不合理,准备提出上诉。刘某提出,陈某名下的100多万元存款曾经是他存入陈某名下的,但陈某提出这些钱已经花掉了,这些钱去哪了?
  
  审理此案的审判员说,此案中,被告提出的要求分割的财产中,有一部分是原告当年给情妇马某的,但由于马某此时已不知去向,所以这部分财产法院不作处理。而陈某名下的存款经调查,已经在银行销户,所以无从查起。但此案的焦点确实是原告与被告的财产之争。从现在判决的结果来看,被告除了原来拥有的存款外,还得到了一套价值200多万元的房子和一辆丰田佳美汽车。这是原告感到不服的地方,似乎所有的“便宜”都让被告占到,最后还得到了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但由于原告也确实承认自己在婚姻中有过第三者,是过错方,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这个判决是比较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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