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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依据新婚姻法判决一离婚案:分居2年准予离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34:41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准予离婚”,根据4月28日正式颁布施行的新《婚姻法》,4月30日,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并当庭判决离婚。这也成为南京市适用新《婚姻法》的首例离婚案件。
  
  蒋某与陆某都是下岗工人,两人1986年相识,4年后同居,但一直没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蒋某是再婚,她与前夫还有一女儿,陆某则是初婚,两人感情一般。1998年8月陆某离家出走,两人分居至今。
  
  今年2月份,蒋某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陆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4月30日,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蒋某与陆某两人于1990年开始同居,一直未领结婚证,属事实婚姻。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当庭判决蒋某与陆某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原文链接:南京依据新婚姻法判决一离婚案:分居2年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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