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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为女儿的“爱情支票”打官司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35:03

  一女孩为了保证永恒的爱情,竟要男友开出所谓的爱情“支票”。可是,她至死也不知道,那张“支票”惹出了官司。
  
  据报道,屯昌姑娘王某18岁那年,认识了邻村20岁的张某,两个少年男女一见钟情,很快坠入爱河。1998年8月,两人不顾家庭的反对,开始同居。次年,双方干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间长了,家人和亲戚也默认了,一对“小夫妻”的日子倒也过得甜甜蜜蜜。2000年春节后,两人告别父母来到海口打工。张某帮人开中巴。王某在菜餐厅当服务员。王某与张某白天上班,晚上回到共同租住的房间。
  
  2001年9月19日,王某回到住处,半开玩笑半认真地对张某说:“你开车在外,难免会花心,你父母又反对我们的婚事,你保证不爱别的女人,与我结婚,你要出具一张欠条,方显你的真心。”张某二话没说,顺手用圆珠笔打了张欠条,“今欠王某人民币2万元”。
  
  2002年5月的一天傍晚,王某在下班回家的路上,不幸遭遇一场车祸而亡。王某的妹妹在整理衣物中,无意中发现了张某留给姐姐的那张欠条,她把欠条交给母亲。母亲李某便持欠条找张某还钱。张某无论怎么解释,李某都不听,最后诉到法院要求张某偿还2万元。
  
  2003年8月26日,屯昌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场官司。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持有被告张某出具给已故王某的欠条,但缺被告欠王某2万元的事实基础。根据证据认定,被告出具该条据是作为与王某结婚的保证,如果张某不与王某结婚,即要求被告给付王某人民币2万元,而被告张某未能与王某登记结婚,不是被告主观意志造成的;而且婚姻应当自愿,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条件保证对方与其结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原文链接:母亲为女儿的“爱情支票”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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