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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应提供的必要证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35:31

  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离婚纠纷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4、财产、经济状诉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5、住房的性质(公房、私房、联建公助房等)、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情况;

    6、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原文链接:离婚纠纷应提供的必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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