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诞离婚协议 规定前妻再婚则得不到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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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35:51 |
丈夫离了婚还不甘心,在签定离婚协议时,还变相干涉妻子再婚,提出如果妻子再婚,将得不到一分夫妻共同财产。据商旅报报道,4日,海南省举办“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一位义务服务的律师碰到这件新鲜事。 据海南省定安县莫女士介绍,她和杨某1980年结婚,婚后生了两个儿子。但两人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常发生纠纷,感情已破裂。两人于今年6月协议离婚。但在商议和签定离婚协议书时,莫女士却在丈夫的拳脚下没了说话权利。 离婚协议书上有三个当事人,包括已婚的大儿子。而按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只能是夫妻双方两个当事人。莫女士和杨某婚后建了2栋楼房,一栋自用,一栋出租。协议上说,离婚后两儿子和大儿媳跟莫女士。自用房子房产权归莫女士和两儿子,但如莫女士再婚,那就当莫女士自愿放弃房产权。出租房子的房产权按协议归杨某和两儿子,全家分配出租所得。如果莫女士下岗或不想工作了,也可分得300元租金。但如再婚则作废。杨某怕莫女士反悔,还做了公证。莫女士表示,这张离婚协议书令40岁的她对今后的生活没了信心。因此她特地从定安赶来咨询律师,这份已公证却荒诞的离婚协议书能否解约。 律师认为,这份离婚协议书侵犯了莫女士的权利,是不合法的。首先其儿子不能作为财产分割的一方当事人,夫妻离婚是两人的事。分给莫女士的那栋房子房产权也不应和两儿子共有,那是莫女士的个人财产,这侵害了莫女士的财产权。另一栋房子归杨某和两儿子共同所有同样侵犯了莫女士的财产权。特别是协议中称,莫女士再婚则是莫女士自愿放弃房产权,这不仅侵犯了莫女士的财产权,同时也是变相地干涉了莫女士的婚姻自由权。 律师建议:莫女士先到公证处要求取消公证,然后上诉法院请求重新进行夫妻财产分割,这样就能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利不受侵害。(完)(记者徐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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