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凸显七大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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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36:11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87号国务院令,颁布《婚姻登记条例》,新华社昨天受权播发这个条例。该条例对1994年开始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了诸多修改,使婚姻登记更加充满人性。该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变化一 婚前体检改为自愿原条例: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新条例:对此未做要求,这意味着婚前体检由强制变为自愿。 变化二 结婚取消单位证明原条例:结婚双方必须出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新条例:申请结婚只需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和身份证。 变化三 结婚双方须签声明原条例:无相关规定。 新条例: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签署一份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即俗称的单身和非近亲声明书)。 变化四 离婚登记当场办妥原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才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新条例: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变化五 离婚不需单位证明原条例:离婚需要提交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只需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及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不必再忍受找人开离婚证明的尴尬。 变化六 街道不再办理登记原条例:城市居民可以到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 新条例:我国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这样解决了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没有直接管理权,以致对违法登记难以治理的问题。 变化七 涉“外”登记省级办原条例:涉“外”婚姻的登记规定过于分散,给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操作和当事人办理登记造成一定难度。 新条例: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华侨在我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统一归口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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