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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有异议 检察机关来撑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36:12

  一起离婚案件的判决,其诉争房产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与该财产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为此提出申诉,并得到检察机关的支持。昨天,平阳县法院就这起抗诉案开庭再审。
  
  本案当事人林先生和孙女士系夫妻关系。2001年5月,孙女士向平阳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并被判决驳回,但判决书认定了一处房产为夫妻俩共有财产。此后,孙女士再次提出离婚诉请。去年6月,平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这处房产为孙女士和林先生夫妻共有财产的事实,已被生效的判决书所认定,据此作出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处这处共有房产归林先生所有,由林付给孙女士应有份额折价款13万元。林不服判决,认为该房产属于其父亲所有,遂提出上诉。当年11月,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的这处房产因一审判决确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婚后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于是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林先生的父亲认为,该判决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并剥夺了他的合法诉权,此案诉争的房产权应属于他所有。
  
  作为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他向平阳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申请。平阳检察院据此提请市检察院抗诉。今年6月,市检察院向中级法院提出了抗诉。
  
  在昨天的法庭上,市检察院指派平阳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抗诉。抗诉机关认为,林先生和孙女士没有依法取得该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平阳法院在认定的事实上确有错误,并导致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的发生。昨天庭审后,法庭尚未就此案作出判决。
  

原文链接:财产分割有异议 检察机关来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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