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新人筹办婚礼中生争执 未住新房先上公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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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36:16 |
一对恋人领了结婚证后却在筹办婚礼中发生争执,他们随后为共同支付的房款、装潢等费用如何分而闹上法庭。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程先生和余小姐离婚,两人所购新房归程所有,程支付给余6.2万元,新房今后贷款由程先生偿还。 前年,余小姐经人介绍与程先生相识,经过一年多的花前月下,两人转眼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随后他们买下了一套33万元的新房。 记者昨天从房产商那里了解到,当时房产证上写明产权属他们两人共有。今年5月份,这对恋人拿到了结婚证书,没想到两人在婚礼筹办方面争吵不休,后来婚礼未举办,共同生活的美梦就此泡汤。 面对名存实亡的婚姻,双方都同意散伙。然而,他们对结婚所买的新房,该如何分摊房款、装潢等费用问题分歧严重。 余小姐咨询了律师后得知,如新房是两人买下的,而各自出资份额又没有明确,法院会据实分摊。余小姐随即起诉,除要求判决离婚外,还要求程先生还给由她支付的房款、装潢等费用。 法院开庭后,两人对共同和各自支付的费用举证后,逐见分晓。但对5万元首付房款谁付多谁付少还搞不清。 余小姐称,这笔钱是双方各半支付的;而程先生说,余小姐只付了2万元,其余3万元是他出的,并提供了当时银行的取款单为证。余小姐反驳道,取款单不能证明程付了3万元,她还提出,法院如判决双方离婚,新房归程,根据她在房款、装潢、房屋转让等方面的支出,程至少应返还她7万元。而程则表示,最多给她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双方均同意离婚,程先生拿房子、余小姐拿钱较为适当,考虑到双方部分费用在婚前支付,部分费用在婚后支付,双方登记后又未共同生活,经济上也没来往,两人实际上并未形成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则上余小姐所付的钱款归其所有,程先生拿房子,并应付给余小姐付出的房款、装潢等费用。 至于有争议的5万多元房款,程虽有取款证明,但这不能证实他多付了房款,5万元以双方各半支付较为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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