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未到庭仍可判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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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36:17 |
杭州日报讯(通讯员拱法实习生周云记者陈昌旭)丈夫回香港已有5年,其间只给在杭妻儿打过两次电话,便再无音讯。绝望之下,妻子上诉法院,要求离婚。但因男方住址不明,法院对送达的开庭传票进行公告。昨日,拱墅法院审结此案,判准予离婚。 据项女士诉称,1993年10月,她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大20岁的香港印刷商殷某,后确立恋爱关系。1996年5月16日,两人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但因殷某长期居住在香港,加之恋爱时间不长,两人了解不深,婚后夫妻矛盾日渐增多。特别是项女士怀孕期间,发现丈夫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因此经常发生争吵,两人感情出现裂痕。1998年5月30日,殷某离杭回港,至今未归。几年来,他仅仅给在杭妻儿打过两次电话。当项女士要求带儿子到香港去时,却遭到丈夫拒绝,甚至连他在香港的住址、联系电话也都瞒着妻子。在彻底绝望之下,项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殷某解除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 因殷某住址不明,法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他逾期未来应诉。法院认为,殷、项两人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加之男方于1998年回港后至今未与妻子来往,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随母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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