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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认亲容易认情难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4 5:45:42

 

    不久前,记者接待了一位50多岁的中年妇女,她说,在最近的一次血液检查中,她发现自己非常钟爱的儿子,竟然跟他们夫妇没有血缘关系。

    惟一的可能是:在出生儿子的那所医院,孩子被粗心的医护人员抱错了。

    这对夫妇的痛苦是无法言表的。多年来,他们跟儿子相依为命,感情很好,如今,儿子已经结婚生子。一个痛苦的问题摆在他们面前:儿子将如何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困惑?另一个更令他们夫妇深思萦绕的问题是:我们的亲生的儿子在哪里?

    这种精神上的迷茫苦痛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地出现着,婴儿错抱、婚外情引发的纠纷、多年失散后的认亲……种种阴差阳错把亲子鉴定推上舞台,由此也上演了一出出社会伦理悲喜剧。

    亲子鉴定,作为一项新型的科学技术,常常被当作检验家庭道德的试金石,正在越来越多地肩负着科学之外的感情和责任。那么,什么是亲子鉴定?它的使用情况如何?法律上怎样界定?目前人们对它认识评价是怎样的?

    本报记者日前对此做了采访。

    什么是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又称亲权鉴定,是指应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方法,对人类遗传标记进行检测分析,来判断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亲生关系的鉴定。

    DNA技术在亲子鉴定中的应用带来了崭新的空间。DNA亲子鉴定的原理是什么?科学的解释是:DNA是人体遗传的基本载体,人类的染色体是由DNA构成的,每个人体细胞有23对(46条)成对的染色体,其分别来自父亲和母亲。夫妻之间各自提供的23条染色体,在受精后相互配对,构成了23对(46条)孩子的染色体。如此循环往复构成生命的延续。

    由于人体约有30亿个核苷酸构成整个染色体系统,而且在生殖细胞形成前的互换和组合是随机的,所以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个人具有完全相同的30亿个核苷酸的组成序列,这就是人的遗传多态性。尽管遗传多态性的存在,但每一个人的染色体必然也只能来自其父母,这就是DNA亲子鉴定的理论基础。

    DNA亲子鉴定的准确性如何?专家说,DNA亲子鉴定是目前最准确的亲权鉴定方法,如果小孩的遗传位点和被测试男子的位点(至少1个)不一致,那么该男子便100%被排除血缘关系之外,即他绝对不可能是孩子的父亲。如果孩子与其父母亲的位点都吻合,我们就能得出亲权关系大于99.99%的可能性,即证明他们之间的血缘亲子关系。

    案件审理中的清官

    在许多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中,亲子鉴定可能使案件变得更加明确和简单,所以,在记者的采访中,许多法官对亲子鉴定持肯定态度。

    他们认为,必要时做亲子鉴定,有利于解决法律上的一系列问题。

    首先是确定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确定身份权是解决抚养、赡养、继承、监护等法律关系的前提。身份权无法确定,亲情关系迷茫,这些法律关系就无从谈起。另外,所有的监护权前提也是确定身份权。

    亲子鉴定还会涉及到隐私权、生育权等权利问题。

    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民庭的法官曹同华也认为,亲子鉴定会在案件审理中起到一些积极作用。有人对这种作用做了总结:在男方不认可情况下,帮助妇女确定孩子的父亲,为孩子取得被抚养和继承的权利;在女方不认可情况下,帮助孩子的父亲,取得监护权和探视权;男方想证实小孩是否为亲生子女;被领养或拐骗的孩子借助本技术寻找亲生父母;父母子三方中,一方失踪后寻找亲人结果的确认;兄弟姐妹失散后,寻亲结果的确认等。

    在法律上的实际应用

    1991年,一起长达数年的由离婚而引起的抚养案件,竟使公安部破例采用当时仅限于刑事技术鉴定的“DNA指纹检测”去确定一对父子有无血缘关系,从而首开“亲子鉴定”的先河。那位父亲和5岁的儿子到北京被同时提取了血液。结论出来了:他们不存在血缘关系。法院最终判决这位父亲不再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并由母亲承担鉴定费、诉讼费及归还父亲已支付的抚养费。全国最高法院在1992年专门就此案做出批示:“DNA指纹”检测技术可以用到民事案件的“亲子鉴定”中。

    到现在,法律上关于亲子鉴定的审理还在使用“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是这样规定的: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签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有关人士指出,在“批复”9年后的今天,许多情况已有了变化,法律规定已经与目前的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现实中出现的很多新问题,都缺少法律依据,使法官们在适用这个“批复”时也非常为难。

    随着亲子鉴定技术在社会应用中的逐渐广泛,另外一个问题也凸现出来,要知道,鉴定的结果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而我国目前却没有一个统一的部门对国内的亲子鉴定机构进行管理,对鉴定程序方面、鉴定机构的资格、设置也没有规定。有时候造成当事人重复到不同地方做几次鉴定的现象。

    法律上还出现了一个引起争论的问题:父亲怀疑子女是否为自己婚生,要求做亲子鉴定,在被女方拒绝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委托有关部门做亲子鉴定?

    不久前的一个案例就涉及到这个问题。洪某与林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1998年生育一子。现洪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林离婚,并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如果孩子是其亲生,他愿意支付抚养费,否则要求林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林某则认为亲子鉴定是对其及孩子人格上的侮辱和精神上的打击,不同意进行鉴定;孩子由其抚养,不要求洪某支付抚养费。

    这个案件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法院不应该支持男方的该诉讼请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受胎的事实,应推定为婚生子女。他们认为这有利于保护妇女、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一夫一妻制。如果男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孩子在受胎期间双方没有同居,在时间上、空间上或由于自己生理问题不能同居或女方有第三者,否则,只要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都应推定为父母婚生子女。在男方未能举证的情况下,不能支持男方提出亲子鉴定的主张。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个别情况下,为了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对法律的推定制度应进行法律救济,赋予当事人否认子女为自己婚生子女的权利。法律本来的目的就在于判定是非,查明事实。目前亲子鉴定已达到能够查清事实的水平,如果女方不肯将孩子交有关部门配合取样,考虑到人身的非强制执行性,在客观事实无法查证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三十条:“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法院应当推定一种法律事实,即推定男方的观点成立。这样就不存在强制问题。这种做法,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社会伦理要求,以证明血缘的清白。

    法院最终采取了前者的观点,判决认为,原告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因鉴定关系到当事人的隐私权等重要民事权利,须尊重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故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但有关这个问题的争论并没有结束,甚至更加激烈。

    我省已有鉴定中心

    在采访中,很多法官告诉记者,在相关案件审理中,越来越多的人会说:“我要去做亲子鉴定!”但到目前,这句话大多是作为一句气话说的,真正去做鉴定的,目前还是少数。其原因,一是大多数人还不太了解这项技术;另外,几千元的鉴定费也是人们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再者,许多人都认为,这种鉴定只有北京、上海才能做。

    其实,从1998年开始,我省就有了一家可以做亲子鉴定的地方: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这个中心在1998年开始承接了第一例亲子鉴定业务。

    医科大学鉴定中心主任从彬告诉记者,做亲子鉴定,需要很高的技术手段,依照严格的程序进行,不仅包括技术程序,也包括法律程序。目前,全省一些较大的医院、科研机构等也具备了做亲子鉴定的能力。

    从法学、医学角度,丛彬都认为亲子鉴定是有积极意义的。他说,亲子鉴定实际就是利用生物学技术确定生物学上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他认为,这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应用DNA的多态性解决离婚案件中的抚养,产房抱错婴儿,重大自然灾害中人员离散,移民等问题。丛彬认为,亲子鉴定应该得到提倡,它是诉讼阶段所需要的一项重要技术;有助于侦查审理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客观性;利于解决缠诉问题,减少诉讼时间,降低诉讼成本。

    但是,亲子鉴定目前在我省还没有得到太多的应用,丛彬说,去年一年,他们只做了10来例。来咨询探问的人特别多,真正做的人少。

    记者就一些婚恋家庭专家对亲子鉴定的质疑向丛彬博士询问:虽然亲子鉴定这项技术已经十分成熟,但运用它来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伦理关系,使传统家庭观念受到公开挑战,会不会引发更多夫妻之间的相互猜疑?会不会导致家庭体系的崩溃?丛彬博士笑称:法科学的应用必然产生一个与情感、与习俗不相适应的问题。科学,就是科学。

    亲子鉴定还须慎行

    学者常林认为: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婚生子女推定制度和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男方动辄怀疑婚生子女,寻求鉴定,婚生推定的否认过宽;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亲子关系是基于一定事实形成的身份关系,是形成权,由此产生的诉讼是确认之诉,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诉讼请求权只能被动变通,尽管以离婚、抚养等提起诉讼,法院惟一的办法就是委托进行亲子鉴定,这不仅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一个或若干个家庭的和睦。他说,亲子鉴定作为一项技术被“滥用”,不仅不能为法律提供证据服务,而且造成亲子制度的混乱,家庭不睦,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

    许多法官在应用中也采取审慎的态度,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胡华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亲子鉴定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一对沧州的夫妇在给8岁的孩子输血时,发现孩子血型与父母不符。抚养8年的心肝宝贝竟然不是自己的儿子?这个打击对他们太大了。他们起诉了孩子出生的医院,索赔精神损失20万元。医院对这件事也很奇怪,帮他们一起找儿子,最后,亲生儿子虽然找到了,却也早已成为另一个家庭的宝贝,两个家庭,重叠的亲情,形成了一个难以解开的情结。这个时候,亲子鉴定仅仅能够在法律上、身份上确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却难以解决更复杂的情感、伦理等方面的问题。不过,无论人们对亲子鉴定如何认识,如何评价,这项高科技技术都在越来越多地介入法律,走进人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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