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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解释:释疑六大焦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律网旧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2:35:25

作者:冯秀艳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7-18         去年1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以来公众所关心的六大焦点问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分割财产有“谱”了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此次司法解释作出了与原来的司法解释有重大不同的规定。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据此,此次解释明确指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依法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按此前的司法解释,对于一方婚前所有财产,如双方共同生活达到一定限期,即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有法学专家指出,这种规定显然与现行法律相冲突,而此次修改体现了立法统一性原则,并且突出强调了公民依物权享有的财产权保护原则。 

    同居被“正名”

  修改后的婚姻法对“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众所瞩目,而司法实践中对此理解与适用标准不一。此次司法解释力求将其与重婚及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明确指出这种情形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认定有了明确规定

  此次司法解释对“禁止家庭暴力”中“家庭暴力”的含义明确为: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三者”不负赔偿责任

  婚姻法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此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屡被援引,有妻子离婚时要求不忠的丈夫赔偿精神损失的,更有不少妻子把“二奶”告上法庭。而此次解释明确规定,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只能向自己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意即不能告第三者。同时,必须是因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如果不提出离婚请求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的,无权提出此类损害赔偿请求或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此次解释还对请求程序作了特别规定,若提出离婚的为无过错方,则该项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否则即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

  结婚证补上就行

  婚姻法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当补办结婚登记,但对于未补办结婚登记而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如何处理,法律并未作明确规定。以往对未经登记的情况除事实婚姻外,一律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次司法解释坚持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原则,对不属于事实婚姻的,从实际出发,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男女双方未登记而起诉离婚的,告知其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登记。如果补办,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认可其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基层组织也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此次解释规定,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其中特别指出,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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