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大连离婚律师 香港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离婚法律 >> 婚姻热点 >> 正文

AA制夫妻分手 前夫20万元债务也要AA?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40:14

  一直和丈夫在家庭经济生活中实行AA制的温江人周小丽(化名),在与丈夫分手时却被告知,她要分担丈夫欠下的20万元债务的一半。昨日,她不得不诉诸法律希望讨回公道,拒绝偿还丈夫留下的债务,可希望十分渺茫。她想不通的是:“既是AA制,个人的债务就该个人承担,凭什么叫我分担对方债务?”
  
  婚内:夫妻经济上实行AA制
  
  据周小丽介绍,1994年她从达县师专毕业后,分配到温江区一事业单位工作。两年后,她与在成都一银行供职的金某相识相恋,1997年两人结婚。
  
  1999年8月13日,周小丽夫妇俩决定在经济上实行AA制,无论家中添置任何家具或日常生活用品,甚至日常生活开支都实行AA制,请朋友吃饭也一人负担一半。同时,两人约定,各自的收入均自由支配。
  
  周小丽说:“夫妇俩实行AA制那段时间,真的非常有意思。我在商场购物、在小杂货铺买东西都要对方出具发票,回家向丈夫报账。”
  
  分手:男方债务两人也“AA”?
  
  2000年,周小丽辞职,在温江租了几十亩土地办了个苗圃场,由于经营有方,她承包了很多绿化工程,每年进账都在20万元左右。2001年,她与丈夫一起购买了一套23万元的别墅,随后又购买了一辆“别克”轿车,两人还是实行AA制,每人出资一半。
  
  今年3月,周小丽突然发现丈夫与一少女有染,两人感情出现了裂痕。随着时间的推移,她和丈夫争吵次数不断增加。后来,两人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分手。可她的丈夫金某却提出“自己还欠同事20万元,两人也应该AA”,金某要求周小丽偿还10万元的债务。原来,丈夫出那份买车、购别墅的钱,全部是他在外面借的,且有书面证明。
  
  周小丽听说丈夫的债务也要实行“AA”,觉得非常气愤。她说,她自己把全部积蓄拿出来“AA”,成了夫妻共同财产,而金某却将其积蓄拿出去享乐挥霍掉,给二人增添了巨大的债务。
  
  律师:她可能要分担男方债务
  
  昨日上午,周小丽找到成都合泰律师事务所何佳林律师。何律师认为,周小丽要拒绝偿还10万元债务的难度非常大。因两人在婚前婚后都没有进行财产公证,两人实行“AA制”也没有书面协议。按照婚姻法规定,双方在有权平均分割共同财产的同时,还将共同承担债务。金某借来的20万元是用来购买别墅和轿车的,单位可以证明,周小丽将与丈夫一起共同担负这笔债务。
  
  何佳林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也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比婚前财产形态更为复杂,要避免产生纠纷,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有很大的必要性。这类AA制即便有书面协议,也不一定能对抗家庭外部的法律义务。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很难认定这类AA制协议的真实性,有的是夫妻为了恶意逃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间有AA制的约定,夫妻中的另一方仍负有连带责任。
  
  专家点评
  
  “AA制”有利也有弊端
  
  记者调查发现,如今有不少年轻夫妇已在日常生活中实行AA制,他们大多数都是口头协议。
  
  四川省社科院伏绍宏研究员认为,夫妻AA制是对传统婚姻理念的挑战,既可以帮妻子要回应该有的权利,也可以让丈夫将一半的重担卸给妻子共同担负,活得更潇洒一些。同时,夫妻AA制也可能会成为削弱婚姻家庭情感的元素。家庭生活经济的收入和支出,应该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如果实行AA制,两人可能不会准确诚实地公开自己的收入,各自设立小金库,长期如此可能导致夫妻间的不信任,导致婚姻家庭危机。
  

原文链接:AA制夫妻分手 前夫20万元债务也要AA?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将本文分享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涉外离婚,香港离婚
    热门专题
    著名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律师网 广州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广州离婚律师接待地点:天河区太古汇1座31楼(非约勿访)
    深圳离婚律师接待地点: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广州离婚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2
    扫一扫加李律师微信
    加婚姻法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