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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士比男士敢离婚 离婚多因常吵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40:23

  随着新婚姻法的公布实施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市第一中级法院近日抽样统计分析去年1月至今年10月审理的159起二审离婚案件,结果耐人寻味。
  
  中年夫妻离婚多
  
  随着女性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提高,她们追求自己理想生活的勇气也越来越足,对“凑合型”婚姻越来越不能忍受。女性对理想婚姻的追求超过男性。在159起案件中,女方提出的有98件,占总数的62%.从离婚者的年龄看,中年堪称“多事之秋”。159起离婚案中,当事人出生于五六十年代的多达113件,占71%.七十年代出生的33件,占20.75%,居第二位。我国法定婚龄女性20周岁、男性22周岁。据此推算,结婚十年以后,35岁至55岁这一年龄段是婚姻的“危险期”。
  
  离婚多因常吵架夫妻吵架司空见惯,但统计显示,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而导致离婚的有42件,占26.41%,堪称婚姻“头号杀手”。争吵原因大多为夫妻性格差异大,男性暴躁,女性计较,双方都希望对方服从自己,不肯退让。引发争吵的“导火线”往往是油盐米醋、小孩教育之类的家庭琐事。
  
  比较典型的离婚案件还包括:一,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共17件,占案件总数的10.69%.其中,施暴者是男方的15件,大多是在夫妻争吵时采用暴力,也有酗酒后对妻子采用暴力的。二,对方有外遇或怀疑对方有外遇而提出离婚。统计显示,一方明确提出对方有外遇的有17件,占总数的10.69%.怀疑有外遇的有17件,占总数的10.69%.此类案件中,女方是“受害者”的有20件,男方是“受害者”的有14件,比例基本相当。三,因对方生理上的疾病或以性生活不和谐为由离婚的5件,其中4件由女方提出。四,因婚前缺乏必要了解而匆忙结婚,感情基础薄弱而离婚的案件有6件,其中老人再婚又离婚的有3件。
  
  财产分割标的大夫妻离婚后,家庭财产分割也有新变化:第一,现金数额比以往有较大增长,37起案件涉及10万元以上现金,占案件总数的23.27%.第二,财产类型越来越多。除了现金,分割商品房、私人小汽车的也不少。集邮册、股票、字画等一时难以估量价值的财产,股权期权、公房归属、动迁补偿等也成为离婚案焦点,给法院审判带来新挑战。
  
  损害赔偿难实现新《婚姻法》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由于该法严格规定离婚时损害赔偿发生的四种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实际生活中,许多当事人很难就对方的这些行为充分举证,结果赔偿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如果对方处于秘密婚外同居状态,或是实施程度较轻的家庭暴力,当事人举证更是难上加难。统计显示,尽管一方要求有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失的案件较多,但最终得到法院支持的只有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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