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严公堂温情解扣 调解有时比判决更合适--记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成功调解的三起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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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40:37 |
(一) 年过五十的李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会收到法院送来的传票,更让他吃惊的是,竟然是他抚育了十八年,待若己出的养女将他告上了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李先生是上海本地人,自己做点小生意,生活还算无忧。平日里,最让李先生操心的事情,就是18年前收养的女儿小叶。原来,早年建立家庭后,李先生和妻子并没有生育子女。1984年的时候,一次偶然的机会,李先生和妻子收养了当时出生才一个多月的女孩小叶。 小叶的到来,让李先生的家庭充满了欢乐。降临人世没多久的小叶,完全被当成了李家的亲身女儿。在养父母的呵护下,小叶度过了幸福的童年时光。然而,幸福的日子并没有持续多久,1990年11月,小叶的养母因病离开了人世。忍受着丧妻之痛,李先生一边努力赚钱养家,一边还要照顾年幼的小叶,日子过得并不轻松。3年后,李先生再次成婚,并从浦东搬到浦西居住,由于已经上学的小叶未能转学,小叶并没有跟随养父走进新家。虽然,每个周日,李先生都会将小叶接到家中居住。 生意越来越忙,李先生也根本无暇照顾年幼的小叶,于是从1995年开始,小叶由阿姨负责照顾,李先生每月都会付上小叶的生活费用。由于难得见面,李先生与小叶之间的关系变得疏远起来。小叶初二那年,又从阿姨的口中得知自己是被收养的,从那一刻开始,本就疏远的养父女之间产生了更深的隔阂。 时光荏苒,小叶一天天长大成人,和养父之间的隔阂也越来越深。平日里,小叶总是躲着养父,非但不愿见面,连李先生打来的电话也不接。正当李先生为如何挽回父女间的感情而发愁时,刚满18岁的小叶将李先生告上了法院。 抚养了18年的养女,竟然提出解除收养关系,李先生自然无法接受。2002年10月,浦东新区法院就小叶状告养父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只要加强沟通,李先生与小叶的父女之情是可以改善的,据此,法院没有支持小叶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请求。随后,小叶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向一中院提交的起诉书中,小叶认为,李先生没有完全履行抚养义务,同时,养父女之间的感情已经恶化,早已无法共同生活。因此,小叶才坚持解除收养关系。然而,在案件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法官却看到了完全不同的一幕。法庭上,李先生一方面承认了自己疏于与女儿沟通的错误。另一方面始终力图挽救养父女之间已岌岌可危的感情。在小叶的脸上,法官们也发现了感动的神色。于是,在庭审结束后,法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养父女之间的感情并非无可挽回,李先生也并非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在向小叶说明这一切的基础上,法官对小叶状告父亲的行为进行了教育。在法官耐心的开导和劝说下,冰封已久的父女之情重燃起来。随后,小叶原谅理解了养父,并当即表示撤诉。虽然已有隔阂的父女感情能否和好如初还很难说,但无论是李先生,还是小叶,都已经决定去弥补养父女之间的裂痕了。 (二) 踏进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的那一刻,28岁的小张对于自己的婚姻是否还能维系下去,心中实在没底。几个小时后,小张走出了法院大门,他已清楚地明白,在法官的帮助下,他的婚姻和家庭有了一次再度延续的机会。 小张和妻子小姚曾经是许多人都羡慕的一对。5年前,工作没多久的小张经人介绍认识了19岁的姑娘小姚,两人很快坠入爱河,2个月后便一同生活起来。一年后,可爱的儿子降临人世,小张和小姚也张罗着准备起婚事来。在征得双方父母同意的情况下,2000年4月,小张和小姚正式踏进了婚姻的殿堂。虽然小张的脾气比较暴躁,但小两口的感情一直相当融洽。在小张看来,夫妻两人的矛盾是从正式结婚后没多久开始的。当时,小张和小姚住进了小姚的家里。小姚的家是个大家庭,对于女儿,父母自然十分宠爱。在这个大家庭中,小张却觉得难以处理好与小姚父母的关系。于是争吵开始在小两口之间爆发。一次争吵后,小张终于离开姚家,回到父母家中居住。 正当小张想着如何恢复夫妻两人的和睦时,一纸诉状却送到了小张的家中。原来,小姚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求和小张离婚。夫妻的感情有没有完全破裂,年幼的儿子也需要完整的家庭,面对妻子提出的离婚要求,小张当然无法接受。然而,在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一时冲动的小张却同意了妻子提出的离婚要求。法院随后对小张和小姚的离婚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鉴于双方同意离婚,又没有财产方面的纠纷,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由于年幼的儿子一出生就与母亲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法院将孩子判给了小姚抚养。 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让清醒了的小张懊悔万分,不久后,小张向一中院提起了上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的当天,小姚由父母陪同出现在了法庭上。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官意识到,小张与小姚的婚姻并非已经走到了尽头。休庭后,法官分头开始了调解工作。 在调解的过程中,法官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年轻的小姚总是一声不吭,倒是小姚的母亲始终说个不停。原来,正是小姚的父母对小张有意见才一再要求女儿提出离婚的。于是,法院恳切地与小姚的父母进行了交谈,指出对子女的婚姻不应过分干涉。而对于小张和小姚,法院在帮助弥补其感情裂痕的同时,也指出了处理好小家庭与大家庭关系的重要性。在法院的劝解下,小姚终于收回了离婚的要求,决定与小张重新开始生活。 (三) 为了方老先生留下的66万美元遗产,方家的七个子女最终还是闹上了法院。 早在解放后不久,家境富裕的方老先生和老伴便买下了本市华山路上的一处私房。方老先生和老伴一共生育了七个子女,子女们长大成人建立了自己的家庭,有的子女还离开了上海,只有方老先生大儿子留在了二老的身边。 29年前,方老先生的老伴离开了人世,从那时开始,方老先生的生活就由住在一起的大儿子照顾。方老先生最小的女儿身有残疾,她的生活一直以来也是由方老先生的大儿子照料。在大儿子的悉心照顾下,方老先生的晚年生活十分幸福。 随着年龄的增大,方老先生的身体也一天不如一天,2001年间,因患癌症,方老先生被送进医院治疗。弥留之际,最让老先生放心不下的,就是家中的私房和残疾的女儿。在方老先生的委托下,大儿子将华山路上的房产以66万美元的价格出售。随后,方老先生找来律师,在病床前立下遗嘱,将所有的财产留给大儿子,并要求小女儿的一切生活费用都要由大儿子负担。2002年1月,方老先生离开了人世。他怎么也没有想到,正是这份遗嘱,让七个亲生子女闹了个不可开交。 方老先生去世后几个月,方家大儿子便收到了法院的传票,6个弟妹已经将他告上了法院要求重新分配遗产。法院经过审理后,在今年1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方老先生的遗嘱有效,但方老先生不能处理老伴留下的遗产,因此,方老先生的遗产可由大儿子继承,老伴的那部分遗产则应按照法定继承分配。 一审判决后,方家大儿子无法接受,于是提起了上诉。在审理的过程中,方家大儿子始终认为父亲一直以来都是由自己照顾,留下的遗产当然应当按照遗嘱由自己全部继承。六名弟妹则对遗嘱的真实性表示了怀疑,但他们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遗嘱是假的。 为了挽救兄妹之间的亲情,法官在庭审后将方家的七名子女叫到了法院,开始了艰难的调解。整整3个小时的时间,双方互不让步,情绪十分激动。在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后,法官一方面从亲人和睦的角度对双方进行了劝解,另一方面,法官还从法律的角度向双方阐明了利害关系。在法官的劝说下,方家的七个子女最终同意调解。经过协商,七名子女终于对父母留下的遗产重新进行了分配。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提示报道婚姻家庭诉讼调解尤显重要在家庭成员内部产生的离婚、继承、抚养、赡养等各类形形色色的婚姻家庭类民事纠纷每天都在发生,这些纠纷从小处来讲关系着个体家庭的和睦。从大处来讲,则与社会的安定息息相关。 据了解,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去年以来共审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413件,其中离婚类案件占到了大多数。在这413件二审案件中,48.4%的案件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下,最终以调解或和解撤诉的方式得到了结。 婚姻家庭类民事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有着截然不同的地方。婚姻家庭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往往有着亲缘或血缘关系,但双方间的矛盾却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大多属于积怨纠纷而非一时冲动的即时纠纷。与此同时,这类案件在是非曲直中往往夹杂着许多家庭生活与感情的因素在内,当事人各方各执其辞但又各有对错,有时似乎于理无据但又有情可原。 正是因为婚姻家庭案件关系到人们的生活、社会的安定和伦理道德的维护,其中又不免牵涉到“情”的因素。因此,此类案件的审理,仅仅依靠裁判的方式往往不能真正解决纠纷。因此在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审理中,法官主持下的调解往往能更好地化解矛盾,弥合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裂痕。 法官访谈法院调解应善于“析错” 有着多年婚姻家庭案件审理经验的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邱燕法官向笔者介绍说,婚姻家庭诉讼的调解,首先就要抓住一个“情”字,抓住夫妻间和家庭成员间特殊的感情基础,通过唤起旧情来弥合矛盾,消除隔阂,加深相互之间的谅解。对感情未完全破裂的离婚案件,可以采取适当的形式让当事人多回忆共同生活的美好时光,并抓住双方都疼爱孩子的心理,提示他们应以更积极的心态来看待婚姻,理性地解决婚姻中的种种问题。而对于赡养、抚养案件的当事人,则要侧重于教育负有赡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善待亲人,做到情理兼顾。 另一方面,法官在调解的过程中既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整个案情有全面的了解,又要善于“析错”。法官在调解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善于肯定原被告的正确行为和意见中的合理因素,使家庭纠纷中情绪不稳的当事人受到安抚和激励,调动其积极性,促使调解成功。另一方面也要在事实基础上实事求是、有理有据地指出当事人的过错,否定过错方的理由,先“破”后“立”。 观点向当事人阐明利害关系对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的不同之处,华东政法学院民法专家傅鼎生指出,两者之间的不同首先表现在调解的主体不同,法院调解是由坐堂问案、居中裁判的法官来进行。而人民调解则是由基层调解组织来进行。正因为主体不同,法院调解更主要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从法律的角度,向双方当事人阐明利害关系,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而人民调解在以事实为依据的前提下,会更多地需要考虑到风俗习惯、伦理道德和社区内自我约束机制的因素。由此,两者在效力上也就产生了区别。经过法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律文书。而人民调解产生的调解协议,则不具备强制效力,如果一方反悔,则需要进入诉讼程序解决。前些日子,最高人民法院就人民调解书的效力作出了司法解释,人民调解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在诉讼的过程中也可以作为合同的方式予以确认。 相关报道婚内赔偿案件逐渐涌现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2001年颁布实施后,由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引发的婚内赔偿案件作为一种崭新类型的民事案件,正逐渐开始涌现。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精神和民法原则,夫妻双方由于过错方给受害方造成损害,便已经造成侵权,无论是否因此导致离婚,都可要求过错方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对受害方进行赔偿。 笔者从市一中院了解到,去年以来,由于婚内暴力和第三者插足引发的婚内赔偿案件正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婚内赔偿的意义在于彻底保障了无过错方的权益,无论什么人,即使是自己的配偶也不例外,只要是对方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就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其次,通过婚内赔偿的实施,也可以在不破坏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惩罚过错方,警示过错方,让其付出适当的代价,抑制其再犯欲望,稳定家庭,安定社会。 摘自《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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