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大连离婚律师 香港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离婚法律 >> 婚姻热点 >> 正文

上海调整生育政策 符条件夫妇生育2胎不必等4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41:11

  上海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人群,由过去仅适用于农业人口扩大到非农业人口,符合条件的上海夫妻在生育第二个孩子时不必再等4年。这是在1月19日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的信息。
  
  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
  
  《条例》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从保障公民基本生育权出发,对生育政策作了适当微调。调整了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三种适用人群,由过去仅适用于农业人口扩大到非农业人口;增加了四种再婚夫妻的生育规定;取消了夫妻双方累计认定子女数的方法;明确了两地婚姻夫妻再生育子女规定的适用;调整了特殊情况再生育审批的规定;取消原《条例》中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应当有四年的生育间隔规定,同时增加了人口出生预报制度。《条例》规定本市非农业人口再生育的条件有八项;农业人口再生育的条件有十一项。
  
  此外,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作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增加了三项奖励措施:一是增加了免费享受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定;二是增加了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时,其父母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政府给予计划生育补助;三是增加了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优先照顾规定。同时,《条例》延长了晚育假期,将晚育假由原来的15天增加到30天。《条例》还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原文链接:上海调整生育政策 符条件夫妇生育2胎不必等4年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将本文分享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涉外离婚,香港离婚
    热门专题
    著名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律师网 广州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广州离婚律师接待地点:天河区太古汇1座31楼(非约勿访)
    深圳离婚律师接待地点: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广州离婚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2
    扫一扫加李律师微信
    加婚姻法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