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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家庭暴力亟需完善相关立法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41:31

  新华网广州3月20日电(记者郭莹玉)去年的一个晚上,广东省乐昌市国家税务局黄圃分局的公务员邓廷贤,因怀疑妻子周兰兰不贞,竟用彭体沙线逢住妻子的会阴;去年3月,广东省高州市分界镇储良村的一位名叫黄世权的农妇在遭到其丈夫莫某的一顿毒打之后,又被莫某灌进了一瓶钾胺磷,这位农妇在昏迷三个月以后死亡……这些耸人听闻的家庭暴力事件并非偶然发生,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事实上,家庭暴力在广东省许多家庭存在。
  
  家庭暴力是妇女维权工作的难点
  
  广东省妇联对全省家庭作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有29.2%的家庭存在暴力,而其中由丈夫对妻子施行暴力的更占了79.4%。这类情况多发生于文化程度较低的夫妻中,经济收入较低的家庭往往因生活困难激化丈夫的暴力行为,而收入高的家庭则因丈夫有婚外情、嫖娼、赌博等行为引发家庭暴力。目前,家庭暴力依然是妇女维权工作的难点。
  
  广东省妇联信访室王芳对记者说,每年接到的投诉中,涉及婚姻、家庭的占六、七成,其中家庭暴力是一个重要内容。
  
  家庭暴力无疑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可是,目前家庭暴力曝光率还是很低。据统计,被施暴的妇女中仅有17.8%向公检法机关求助。在比较典型的暴力案件中,丈夫施暴而受到治安处罚、刑事制裁或负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只有16.5%。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998年5月成立家庭暴力法医鉴定工作,至今来验伤的只有100多例。
  
  妇女软弱心理助长家庭暴力
  
  毫无疑问,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可是,许多人甚至被害者也认为,老公打老婆是家务事,不犯法。有的受害妇女虽然认为家庭暴力是违法犯罪行为,可是对寻求司法保护缺乏信心,在暴力发生后未及时向司法机关求助;还有的担心告不赢反而受到更严重的报复,或是因为经济上依赖丈夫,担心作为家庭经济支柱的丈夫坐牢会影响经济来源,所以只好忍气吞声。
  
  前文提到的“缝妻会阴案”中的受害者周兰兰,身心俱损后,竟然再三哀求妇联取消上诉:“求求你们不要起诉我老公,他判了刑我的生活就断了来源,孩子也没有了父亲。”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黄淑美对记者说,女性的这种软弱心理是家庭施暴者有恃无恐的重要原因。事实上,家庭暴力现象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广东省于2000年5月30日出台了《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对家庭暴力的性质作了明确规定, “家庭暴力”作为法律范畴,不是简单的家庭纠纷,它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密切相关。
  
  黄部长认为,妇女女要远离暴力伤害,仅靠公安司法机关以及社会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被害妇女应该明白,首先,家庭暴力问题不是家务事,遇到家庭暴力,应该学会利用法律来保护人身权益;其次,妇女应尽力在经济上摆脱对丈夫的依赖,做到自立、自强。
  
  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目前我国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条款,但对其并无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而且这些条款原则性太强,缺乏可操作性。如以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的,认定犯罪的难度就很大。
  
  《民法》关于经济损失赔偿条款、《刑法》的伤害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殴打他人的规定,由于家庭成员关系的复杂性、特殊性,有时这些规定难以在实际上适用于家庭暴力关系上。如《刑法》规定,施暴者对受害者造成重伤或轻伤才负刑事责任,而家庭暴力中更多的是打成轻微伤,对此只能提起民事赔偿,如果由夫妻共同财产赔偿,就使执行变得毫无意义。
  
  法律专家认为,该怎样制止家庭暴力,惩处施暴者;如何保护因暴力而起诉离婚的受害妇女及其子女的权利;家庭暴力发生后,妻子的经济赔偿、精神赔偿如何实现等等问题都需要尽快完善相关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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