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出轨闹离婚 丈夫索赔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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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江门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1/13 12:09:19 |
CDP供图
黄某是台山人,曹某是澳门居民。两人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即“闪婚”。由于两人长期分居两地,感情基础不牢靠。黄某在出轨后向台山市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与丈夫曹某离婚。日前,台山法院对此宗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在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同时,法院认为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判令其赔偿曹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文/区景常 台法宣
相识一月未谋面
匆匆登记成“闪婚”
黄某是台山市人,与澳门居民曹某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两人于同年3月到台山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后来在法庭上,黄某直言,经人介绍互相通信以后,她与曹某直到登记那天,双方才第一次见面。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注定这段婚姻之路难以走远。
两地分居埋隐患 女儿生父成谜团
婚后,曹某为了生计返回澳门,黄某则留在大陆,与曹某的两个妹妹同住。曹某定期付给黄某生活费。黄某有时也前住澳门探望曹某。
不久,黄某怀上了身孕,并告知了曹某。曹某很高兴,忙着在澳门为黄某联系待产医院,但曹某的这种喜悦之情并没有维持多久,就被黄某的一封信浇灭了。这封信是黄某于2008年9月,也就是黄某怀孕7个月时写给曹某母亲的,信中说:“这孩子可能是曹某,也可能是别人的……”。虽然如此,曹某还是帮助黄某联系好医院,让黄某于同年12月赴澳门生下女儿,但两人之间的感情裂痕已难以弥补。
法院判两人离婚 妻子不忠赔万元
台山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由于婚前相互缺乏了解,婚后又长期分居两地,始终无法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应准予离婚。又认为原告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对被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故被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有理,但其请求的金额过高。最后,台山市法院判决准许黄某与曹某离婚,并判令黄某在10天内支付曹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案件宣判后,黄某与曹某均没有提起上诉。现案件判决已经生效。 原文链接:妻子出轨闹离婚 丈夫索赔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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