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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支持第三者索补偿款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1/19 1:35:43

  一方父母出钱给小两口买房,可能将不会算作夫妻共同财产。昨天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法院网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个人婚前购房的归属、父母赠与子女房产、“小三儿”分割财产以及亲子鉴定等社会热点问题都有所涉及。昨天,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杨晓林对法条中一些主要条文进行了解读。

  据悉,即日起到12月15日,社会各界可以采取书面寄送或者在网上发表意见的方式,对司法解释稿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书面意见可以寄送到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收,邮编100745;网上意见可登录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网上调查”页面,进入相关专题发表意见。

  ■出台背景

  平衡家庭与社会的关系

  最高法民一庭杜万华庭长说,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因为“婚姻问题是涉及到13亿人的大问题”。我国婚姻法从2001年修改之后,已出台了两个司法解释,杜万华在日前参加的一次会议上说,起草司法解释(三),缘于“国民思想观念的变化,婚姻法如何应对变得非常重要”。

  因此,在起草这份司法解释时,他们主要考虑了这样的原则: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要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在平衡家庭成员的利益关系的同时,平衡家庭与社会的关系。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另一个主要目的是解决实际问题,以实际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为研究对象,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法条与解读

  “小三儿”索要补偿不予支持

  ◎条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解读:例如丈夫外遇后,约定了用财产补偿情人,但是还没支付,小三儿向法院起诉要求补偿,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补偿钱款已经支付,丈夫又要求返还的,法院也不予支持;但如果妻子反对给补偿,这笔钱还可以要回来。

  婚前贷款买房属个人财产

  ◎条文: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解读:这是现在最热的一个问题,主要针对那些一方先付首期买房的情况,而产权所有人需不需要对另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取决于是否用共同收入支付房贷,以及产权登记在谁名下等因素。

  拒绝亲子鉴定可推定理亏

  ◎条文: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读:目前要求确认亲子关系或要求否定亲子关系的案件非常多,但争议也非常大,有些国家是可以强制鉴定的,但目前我国对强制鉴定还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对不配合做亲子鉴定、而且另一方又有充足证据的,法院一般会推定另一方的主张成立。

  妻子中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生育权

  ◎条文: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近年来生育权纠纷案件增多,特别是一些女性看重事业,怀孕后单方做了人流,而男方不知情发生生育纠纷。法条保护了妇女自主生育的权利。

  父母出资购房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条文: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解读:由于父母为子女特别是为结婚子女买房非常多,对于房屋这种重大财产,法条对这种情况给予了特别考虑,使财产关系得到平衡,也有利于此类纠纷的实际解决。

原文链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支持第三者索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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